某沿海航行船舶,在检查中被发现缺配2张海图,对于此问题,是否应当对责任船员实行处罚,如果处罚,应当适用哪个条款?通过查询相关网上案例,实践中执法部门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意见:依据《海安法》第103条第13项处罚。
理由是:《海安法》第33条明确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缺配海图,视为“未按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认定责任船员违反了这一条款。虽然罚则中没有明确对应的条款,但是可以根据《海安法》第103条第13项“其他违反航行、停泊、作业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处罚。罚款额度是:对船舶处罚2万以上,对船长和责任船员(二副)罚款2千以上并扣证3个月。
第二种意见:应当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第1项处罚理由是:虽然《海安法》第33条规定船舶必须配备航海图书资料,但是没有明确的罚则,所以应当依据《船员条例》处罚。具体是:该行为违反了《船员条例》第18条第1项,即“船长保证船舶携带法定要求的有关航行资料”,对应罚则是第53条第1项,对船长罚款2千元以上。同时依据岗位职责,二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据《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128条第2项“未按照要求履行值班职责”兜底条款处罚1000-1万元。
由于两部法规在处罚额度上相差10倍,一旦适用不当,在当前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容易引起争讼。另外,关于“缺配海图”是否应当对二副进行处罚,也存在不同看法。
我的意见是:
第一,不能适用《海安法》兜底条款处罚;
第二,可以依据《船员条例》对船长处罚;
第三,不能依据《值班规则》对二副进行处罚。
理由是:①违法≠处罚,对于违法行为没有设定处罚,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此种行为不应受到惩罚,或者说暂时不宜设定处罚。在现行法律中,属于“违法”没有“罚则”的情况普遍存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11 条第 2 款、第 12 条第 2 款),此种情况下也只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正因如此,虽然《海安法》第33条明确规定船舶应当配备航海图书资料,在法律没有设定对应罚则的情况下,不能必然推出适用“兜底条款”。
②《值班规则》没有明确二副在保障海图完整、最新的法定义务。对于此项义务,《船员条例》《值班规则》都明确为船长的义务,所以不能凭着日常经验去认定如果缺配海图、海图未更新必然是二副责任,也不能套用“未履行职责”处罚。
③一点建议。尽管可以依据《船员条例》处罚,但是由于航海图书资料太多太杂,为避免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建议执法部门列出航海图书资料的清单,以增强法条的可执行性。同时,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比如航海通告未及时接收、航标表未及时改正、海图未及时改正等情形,可以视情况减轻或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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