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IS,我已经谈到多次了。但是,看到网上如此多的处罚案例,真是替各位船友着急!今天,我重新梳理了一下相关内容,希望看到本文的船友重视起来。还是老样子,先看一个案例:
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发现“永恒”轮涉嫌关闭船舶AIS这一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登轮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轮5月3日-5月4日前往平海湾风电场进行维修期间存在关闭AIS、无航行轨迹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之规定,依法对该轮罚款3万元。观点:“(违法收益-违法成本)×查处概率”的计算结果是影响违法行为人决策的重要因素。对于关闭AIS这项行为,违法成本如此之高,必然以预期的巨额收益为前提。所以,此项违法处罚的目的在于打击恶意关闭AIS、套用他船AIS信息以逃避监管的违章行为,比如非法靠泊、偷采盗采、走私等等。反之,如果仅仅是疏忽大意短时间处于关闭状态,或者发生故障(无法避免的违法者)等原因造成信号丢失的行为,理论上不应当收到如此“重罚”。实际上,有关立法也对不同类别AIS违章行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希望各位船友在应对不同类别违章时,有针对性的提出申诉和辩解,尽可能的避免被“冤枉”。第一类:恶意关闭AIS、套用他船AIS信息。此类行为是严厉打击对象,给予重罚理所应当。根据一般做法,对船公司罚款3万以上,对船长3千以上并扣证至少3个月。第二类:断电导致短时间未开启。比如船舶修理情况下,或者其他特定情况下,断电后未及时开启,一般是限定在几小时之内。实践中,有的执法部门对此种情况不予处罚。个人认为如果此种情况在航海日志做了记录,执法部门不予处罚是合适的,因为法律不应当对力不从心的违法者施以重罚。第三类:发生故障。此类情况也可称为“无法避免的违法”,设备故障非人力而能控制,所以发生故障造成AIS不能正常显示的,从理论上也应当不予处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故障必须向抵达港执法部门报告,并在航海日志做记载。如果即报告了,又记录了,则不构成违法。第四类:停泊期间未开启AIS。海上和内河有区别。在海上,《海安法》法条规定的是“航行中”保持开启,所以有的执法部门对“停泊中”未开启的行为不予处罚,有的也给予了处罚。这一点各位船友应当注意,如果是在停泊中未开启AIS被处罚,可以提出申辩意见。在内河,停泊期间明确要求开启AIS。第五类:未输入准确信息。海上和内河有区别。在内河,因为《内河海事处罚规定》明确把“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与“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等同,所以未输入准确信息的,也应当依法处罚。但是考虑到情节有差别,信息的重要程度也不同,所以有的执法部门将“次要信息错误”列入轻微免罚清单。在海上,由于《海安法》没有对“按照有关规定开启AIS”作出解释,所以是否将“未输入准确信息”纳入其中,不得而知。但从理论上讲,除了关键信息(船名、MMSI码)之外,其他非重要信息错误,不应当作为“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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