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①《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③《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用机动船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XXX的罚款……。
④《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无相关的罚则。
⑥《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船舶的,由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解读:
船舶大气污染的管理,各个城市的标准均不相同,只有江苏、湖北两地对排放黑烟有明确的罚则。但江苏由海事部门处罚,湖北由地方交通部门处罚。
重庆、湖南等地虽然未将排放黑烟直接作为违法行为,但明确了超标排放由海事部门进行处罚。可见,由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违法行为的处理属于多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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