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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渣土运输违章典型案例-绿芒船员学苑

船舶渣土运输违章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江苏省重点项目的快速推进,通过水路转运进行渣土回收再利用的规模越来越大,渣土运输船舶的安全风险越来越不容忽视。今天小编就结合今年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行为带大家梳...

    近年来,随着江苏省重点项目的快速推进,通过水路转运进行渣土回收再利用的规模越来越大,渣土运输船舶的安全风险越来越不容忽视。今天小编就结合今年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行为带大家梳理船舶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帮助渣土运输船舶提高规范意识,确保运输安全。

典型案例

1、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配员不足”)

调查事实:2023年6月7日10时30分许,执法人员在长江11#停泊区登轮检查渣土运输船舶“皖宿州XX”轮时发现,按照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船所配船员应为二类驾驶员、二类轮机员各一名,本航次实际缺少二类轮机员一名。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案情分析:该轮本航次未按照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现场采集证据后按照缺少一名二类轮机员的法定裁量进行处罚,将该船舶列入信用黄名单,并建议该渣土运输船舶管理公司将该低标准船舶清退出场。


海事提醒

“船舶配员不足”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不合格、不适任的船员往往技能不足且心理素质较差,是引发船舶事故险情的一个重要“导火索”。因此渣土运输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配备不低于最低配员证书要求的合格配员,避免出现以下四种情形:

(1)未配备证书要求的船员。

(2)船上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证书。

(3)只放船员证书在船,但持证人不在船。

(4)低等级证书船员从事高等级的职务。


2、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超载”)

调查事实:2023年8月15日11时00分许,执法人员在长江11#停泊区登轮检查渣土运输船舶“梅盛XX”轮时发现,该轮实际干舷为左舷450mm,右舷450mm,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核定的A级航区干舷为620mm,涉嫌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案情分析:该轮本航次载运货物后的勘验干舷已低于核定干舷170mm,现场采集证据后按照船舶超载的法定裁量进行处罚,并要求该船寻找安全泊位立即进行卸货减载,并将该船舶违法行为通报给该渣土运输船舶管理公司。


海事提醒

船舶超载等错误装载行为不仅会造成干舷降低,储备浮力变少,抗风浪能力变弱,而且还会使船舶操纵性变差,极易造成严重的船舶事故。因此渣土运输船舶一定要正确装载,确保自身安全,避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

(1)超过船舶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2)装载的渣土货物呈危险的易流态。

(3)货物装载后未保持船舶配载均衡。


3、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保持AIS设备开启”)

调查事实:2023年8月20日15时10分许,执法人员登轮检查渣土运输船舶“金舵XX”轮时发现,该轮驾驶室配载使用的型号为XN60BD的AIS设备开关机记录中显示,该轮AIS设备在2023年8月18日15时11分20秒关闭,于2023年8月20日09时30分25秒开启,涉嫌在以上时间段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案情分析:该轮AIS设备在长达42小时的时间内未保持设备开启,现场采集证据后按照船舶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进行裁量处罚,并将该船舶违法行为通报给渣土运输船舶管理公司。

海事提醒

船舶未按规定开启AIS设备不仅会导致船舶轨迹无法追溯,而且由于设备未正常开启,航行过程中他船也无法通过AIS设备读取该船舶信息,给日常航行避碰造成严重干扰。因此渣土运输船舶应确保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避免出现以下四种情形:

(1)AIS设备长时间关机。

(2)AIS设备天线断连。

(3)同一船舶同时配备使用多台AIS设备。

(4)套用他船AIS识别码。

  • 发表于 2023-10-0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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