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发布 《史上最全船舶演习记录规范(中英文对照)》 后,不少同仁留言或发来私信告知演习记录存在诸多问题,在此表示感谢和歉意。经查阅SOLAS公约中关于船舶演习的相关规定后做如下说明。
各位同仁可参阅记录。
依据:SOLAS Chapter III Regulation19 : Emergency training and drills Supplement ofResolution MSC. 350(92)
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消防演习和一次弃船演习。如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的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应该在船舶离港后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当船舶经过重大改造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上船,应该在开行前举行这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对于无法这样做的各类船舶,可以接受至少是等效的其他安排。
一、弃船演习。
1、弃船演习应包括
1)应先使用通用应急报警系统,然后通过公共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宣布进行演习,将乘客和船员召集至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弃船命令。
2)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表述的任务。
3)查看乘客和船员穿戴是否合适;
4)查看是否正确穿戴救生衣;
5)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启动并操作救生艇艇机;
7)操作降落救生筏用的吊筏架;
8)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舱中的乘客;
9)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
2、不同的救生艇应该在相继演习中轮流降放;
3、每艘救生艇应该在弃船演习中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操纵;
4、对于尾抛艇来说,应在弃船演习中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水面操纵,其入水方式可以是用辅助降落入水装置(即艇吊)操作入水;但应在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间隔内,仅搭载操艇船员内自由降落入水,或安装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模拟降落入水。
5、救助艇的水面操纵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
6、每次弃船演习时,应测试用于集合与弃船的应急照明系统。
二、消防演习应包括:
1.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列明的应变职责;
2.启动一个消防泵,要求至少射出两股水柱,以表明该系统是出于正常工作状态的;
3.检查消防员装备和其他个人救助设备;
4.检查有关的通讯设备;
5.检查演习区域内的水密门,防火门,挡火风闸和其他通风系统的工作情况;
6.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
三、封闭舱室进入和救助演习应包括
1.检查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检查并使用通讯设备和通讯程序;
3.检查并使用气体探测仪;
4.检查并使用救助设备和救助程序;
5.急救和救助知识的培训指导。
四、船上培训与授课
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2个星期内进行船上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的使用以及海上求生知识的培训。授课间隔期与演习间隔期应该相同,每次授课可以包括消防救生的不同部分内容,但无论如何任何2个月内的授课应该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消防设备。
在装有吊降式救生筏的船上,应按不超过4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吊降式救生筏的培训。
五、记录
消防,弃船,封闭舱室进入和救助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该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日志上记载。
Chapter V Safety navigation; Regulation 26Steering gear testing and drills
六、应急操舵演习
应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以练习应急操舵程序,演习的日期及详细内容应做记录。演习应包括:
在舵机室内的直接控制;
与驾驶室的通讯程序;
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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