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确立值班安排和程序
通过学习STCW78/95公约中第Ⅷ章关于值班和值班标准的规定以及我国交通部1997年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规定,充分认识到这些规定是为了加强海船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我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制定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STCW 78/95》、《无线电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制定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监督和规范船上人员的值班工作。参照船上值班人员的素质,作出合理的评估;安排安全有效的值班班组,保障船舶的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本人通过对《STCW78/95公约》及其修正案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学习和理解如下:
1: 现行的《STCW78/95公约》于1997年2月1日起生效,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最迟应于1998年8月1日之前实施1995年STCW公约修正案和STCW规则,对于1998年8月1 日之前已进入海员队伍的人员以及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最迟应在2002年2月1日之前全面符合1995年STCW公约修正案和STCW规则。为此,我国作为缔约国根据《STCW78/95公约》中有关甲板、轮机、无线电值班的标准、责任和要求结合我国原有的值班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从2002年2月1日起,船上的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全面满足《STCW78/95公约》和《STCW规则》的要求。
2:为了保障海上安全,避免人员伤害,保护船舶和其它财产免受损失,防止污染海洋环境,船长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STCW78/95公约》的第Ⅷ章中关于值班和值班标准的规定和我国交通部1997年第1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规定,随时保证船舶有效、正规的值班标准,才能确保船舶的安全生产。
首先,船长应确保并核实所有参与值班的人员必须持有现行STCW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并确保值班人数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这是保证值班标准正规化、规范化的最基本要求。
其次,船长在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下,应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必须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使得当值人员的工作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削弱。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保证航次开始的第一班及其后各班次的值班人员均以得到充分休息,使他们适于值班。严格遵守和执行公约中对于休息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即所有分派作为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在24小时内至少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10小时的最短休息时间可以降到不少于连续的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2天,并且7天时间内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少于77小时;做到在非紧急情况下不超时、不超负荷工作的要求。
3:值班工作应由船长统一领导指挥。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该对船舶航行安全负责,在值班时间内始终在驾驶台或与之相连接的场所值班,应尽可能缩短进入海图室等场所的停留时间并交待值班水手保持认真了望。监督和检查无线电值班人员认真当值,严格执行无线电规则和STCW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在相应的无线电频率上保持值守等等。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值班期间,特别是在涉及避免碰撞和搁浅时,他们应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因此,船长应对每一个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和当值人员的素质进行合理的评估,掌握他们胜任值班的能力,检查、督促他们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保持正规了望,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对局面做出正确的判断并实施避碰行动。同时船长还应充分考虑到能见度、天气海况、通航密度、分道通航制和其他水域航行的特殊情况,布置和监督好在特别水域、天气条件下的值班。包括:能见度不良、大风浪、冰区、夜间、狭水道、沿岸和拥挤水域、有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等等。严格交接班制度和执行一切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有关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要求每一位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都应能熟练地使用各种助、导航仪器并应知道和考虑这些设备的局限性,认真校核船位,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应急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同时船长还应与轮机长协商好轮机值班安排,做好监督工作,确保机舱设备在海上正常的运行。
4:航行值班
4.1大副、二副、三副按以下时间规定轮流负责驾驶台航行值班。
大副: 每日0400-0800;1600-2000
二副: 每日0000-0400;1200-1600
三副: 每日0800-1200;2000-2400
4.2甲板部航行值班的一般原则
4.2.1船长在决定驾驶台配员时,应以安全为首要原则,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警戒和工作负荷状况;开放水域;通常的沿岸航路;受限水域;在港口内和接近港口的区域航行;能见度、通航密度及白天/黑夜等,都将增加上述区域的风险。
4.2.2通常情况下,在日落至日出时段至少必须使用等级2以上的配员等级;沿海和近海水域航行至少必须使用等级2以上的配员等级;等级1一般只适应于白天大洋航行。
4.2.3驾驶台配员等级分为:
等级1 – 仅一个值班驾驶员在驾驶台;
等级2 – 一个值班驾驶员和一个水手;
等级3 – 两个值班驾驶员和一个水手,其中一个可以是船长;
等级4 – 三个值班驾驶员和一个水手,其中一个驾驶员可以是船长,另一个可以是引航员。
4.2.4值班驾驶员应经常分析各种因素,根据情况变化,基于安全的考虑,向船长要求增加人员;
4.2.5特别强调,船长有责出于航行安全的考虑,应随时调整驾驶台配员等级,增加驾驶台人员。
4.2.6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时,应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了望,不得随意离开驾驶台。
4.2.7值班驾驶员航行中不应做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其它事情。在不影响正常航行的情况下,负责处理本班有关通讯电文及有关信息的登记与处理。有紧急通信需立即处理时,应该报告船长。
4.2.8在任何时候均应使用安全航速,在需要时,值班驾驶员应毫不犹豫地使用主机、舵和声响信号装置,但情况允许时,应及时通知机舱主机变速的意图,或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装置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按钮。
4.2.9公司特别强调,当与渔船会遇形成碰撞危险时,应始终把本轮当作让路船早让宽让对方。
4.2.10值班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本船在不同吃水情况下的操纵特性(包括冲程),并应熟悉其它可能具有的不同操纵特性。
4.2.11值班驾驶员值班时应做好与航行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记录。航经报告点,驾驶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记录报告的内容。
4.2.12值班驾驶员应完全熟悉所配置的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在值班期间,应有效地使用船上一切可用的助航仪器测定船位,保持船位在航线附近。
值班驾驶员应对有关设备经常检查,包括:
Ÿ每班至少试验一次自动舵/手操舵的转换操作,每天1200-1600二副负责测试一次自动舵偏航声光报警功能,并记入航海日志。
Ÿ标准罗经误差每班至少测定一次,如可能,在任何大幅度改向后也应测定;标准罗经和陀螺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复示仪应与主罗经同步,如发现误差变化较大,应及时报告船长,并由设备主管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Ÿ航行灯和信号灯,以及其他航行设备的工况。
4.2.13在下列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船长,船长接报后应尽快上驾驶台,必要时由船长接过指挥权。
Ÿ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
Ÿ对通航条件或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时;
Ÿ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Ÿ在预计的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Ÿ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Ÿ主机、推进装置遥控器、舵机或者任何主要的航行设备、警报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Ÿ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气象危害时;
Ÿ遇到危及航行的任何情况,诸如冰或漂流船时;
Ÿ发现遇难人员或船只,以及他船求救时;
Ÿ对船长指令感到疑问时,或认为有必要时。
4.2.14对上述情况要求立即通知船长,但当情况需要时,值班驾驶员为了船舶的安全,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即使船长在驾驶台,但船长没有明确由其负责指挥前,仍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对为了航行安全而采取某种行动发生疑问时及时报告船长。
4.2.15值班驾驶员每班都应查阅气象报告,对将会影响本船的气象,应及时报告船长,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2.16值班驾驶员有责将所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指示和信息,告知驾驶台的其他值班人员,以确保安全值班和正规了望。
4.2.17当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的首要职责是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采取相应措施,执行SMI0701-13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4.2.18夜间航行值班驾驶员应
Ÿ遵照执行船长“夜航命令簿”指令。
Ÿ应保持驾驶台内黑暗,将各种电航仪器的亮度、各种指示灯光调整到适当亮度,关闭或遮挡驾驶台及周围区域的照明灯光等,不影响正常了望。。
Ÿ注意到10至15分钟的暗适应时间,参加值班的人员接班前,以及值班期间离开驾驶台后重新回到驾驶台航行值班时,都要有适应黑暗的时间。
Ÿ不应配戴在强光下自动变暗及在黑暗环境中自动变亮的感光眼镜,以防止夜间视觉的大幅减弱。
4.2.19在沿岸拥挤水域航行时,应使用适合于该地区、依照最新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图。在确认没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应勤测船位,环境许可时还应使用多种方法定位。值班驾驶员应确切地辨认沿岸陆标及所有有关的航行标志。
引航员引航时值班驾驶员应与引航员紧密合作,包括开启调谐好雷达等有关的导航仪器,以供(引航员和船长)必要时随时使用。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随时进行核对。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应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立即报告船长。
交接班:
航行值班交接
5.1接班驾驶员必须提前15分钟上驾驶台做接班准备。包括签阅有关“航海通告”、“临时航海警告”以及有关通信电文等信息,并严格执行或报告船长,以及夜间对光线的适应。
5.2如果有理由认为接班驾驶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时,交班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船长,由船长判断,而不应交班。
5.3接班驾驶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光线条件前,不应接班。
5.4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观察船位进行核实,并证实预定的航线、航向和航速的可靠性,还应注意本班值班期间预期可能会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5.5交接班驾驶员必须在驾驶室现场交接,并应交接清楚下列情况:
5.5.1船长对航行有关的指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5.5.2船位、航向、航速、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航速影响;
5.5.3正在使用的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5.5.4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5.5.5已知的附近船舶位置及动态,本班巡回检查的情况;
5.5.6在值班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5.6由于船舶的横摇、纵摇、水的比重变化及船体下座对富裕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5.7如果值班驾驶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船舶特殊操纵或其他避免危险的行动,接班驾驶员应在这种操作完成之后再接班。
6:当系泊或锚泊时,船长也必须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并遵守港口的特殊规定,对于装运危险货物及特种货物的船舶还必须作出特殊的值班安排,根据危险货物或特种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结合船上、水上和岸上的特别要求,做到谨慎操作和妥善处理,以确保人命、船舶、港口和环境的安全及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轮机值班的安排必须符合在港船舶的安全要求,特别是加装燃油时,要认真做好相应的值班安排。
此外,规则还规定了开航前的准备,包括对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审核航线,落实燃润物料、淡水、备品的数量足够,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对航行计划的标识,防止设计在危险物上。重点对了望、对环境的估计、值班安排与交接、航行值班职责进行了规定和论述,并要求船上建立有效的驾驶台和机舱联系制度,对船员健康适任要求、适用船舶均有规定。
7在学习和理解公约和规则的基础上,依照公约和规则的标准,对本船的船员作下述的评估:
7.1:每位驾驶员都经过公约标准的专业培训,具备公约标准要求的技术和值班能力;
7.2:他们能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港口国的地方法规和制度;
7.3:严格执行船上的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7.4:在航行值班中,严格遵守和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正确执行船长发布的各种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等;
7.5:能遵守船舶作息制度,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证充沛的精力完成值班任务;
7.6:熟悉各自的岗位职责,熟练掌握本船的各种助航仪器、航行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正确使用,并配合船长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7.7:他们的工作能力是完全可以信赖的,是合格的高级船员;
驾驶台班组成员工作是有效运作的,船舶制定的航行/停泊值班规定得到有效的保证,值班人员都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保证了足够的休息为值班提供了旺盛的体力/精力保障。甲板部其他船员在大副的领导和指挥下,都能按公约和规则的要求,严格执行船上的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保持航行和停泊时的正规有效值班,是合格的普通船员;轮机部船员在轮机长的领导和指挥下,也能认真执行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轮机部航行和停泊值班规则和交接班制度,能够胜任他们的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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