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国籍船舶引航标准(暂行)》概况
2023年2月20日,山东海事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了《进出山东沿海港口中国籍船舶引航标准(暂行)》(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引航标准(暂行)》),《中国籍船舶引航标准(暂行)》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02《中国籍船舶引航标准(暂行)》内容
为了规范船舶引航活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下列长、宽、高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中国籍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符合航道吨级和富裕水深要求,总长、型宽或满载吃水任一尺度达到或超出航道设计船型尺度的船舶。
(二)进出青岛港海西湾、内锚地,拖带海洋石油钻井平台或拖带总长180米及以上的载货驳船、浮船坞的船舶。
(三)进出日照港,总长270米及以上的集装箱船或总长250米及以上除集装箱船以外的其他船舶。
(四)进出烟台港芝罘湾港区,总长300米及以上的集装箱船或总长2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杂货船。
(五)进出烟台港西港区,总长250米及以上的油船、散货船、杂货船。 以上船舶申请引航时,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03《中国籍船舶引航标准(暂行)》依据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生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发布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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