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定文书记录错误被处罚的案例,太多太多了!这些文书主要有《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大部分处罚都是针对这四本文书!当然了,在海上还包括《无线电日志》。
通过分析案例和对应法条,我有一个发现:法条规定的处罚都是“未如实记录”!所以,在此我提示各位,记录不规范≠未如实记录。如果船友只是记录不规范,是没有对应罚则的。大家一定要做好区分。因为我在网上看到的处罚内容不全,所以无法区分。
有关法定文书的条款汇总整理。注意,有的违法条款虽然规定要“规范、如实记录”,但是在罚则中都限定为“未如实记录”。也就是说,不规范记录是不处罚的!比如以下列举的第4、5项。
1.《船员条例》,主要适用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处罚。
第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2.《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适用于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有关污染物排放记录。
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3.《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适用于内河船舶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有关污染物排放记录。
第六十条: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八十九条: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船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污染物,有下列第(一)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5.《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内河船舶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
第十四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第十五条: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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