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注:根据记载内容,事后能重新绘出当时航迹和反映出当时航行和生产的主要情况。 |
1、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况。
注:无论航行、停泊或修理,凡有关船舶动态现象及动作,当班驾驶员均应按时间顺序逐行详细记录,交班时应在本班栏右小角签字。 |
2、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
注: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若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
3、用中文、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规定的缩写代号或符号记载。
序号 | 名称 | 符号 | 序号 | 名称 | 符号 |
1 | 纬度 | φ | 2 | 经度 | λ |
3 | 北 | N | 4 | 南 | S |
5 | 东 | E | 6 | 西 | W |
7 | 航向 | C | 8 | 航速 | v |
9 | 罗经差 | ΔC | 10 | 陀罗航向 | GC |
11 | 方位 | B | 12 | 舷角 | θ |
13 | 物标距离 | D | 14 | 正横物标距离 | D⊥ |
15 | 实际航程 | SG | 16 | 计程仪读数 | L |
17 | 世界时 | GMT | 18 | 地方时 | MT |
19 | 物标高度 | H | 20 | 位移差 | ΔP |
21 | 海里 | M | 22 | 链 | Cab |
23 | 节 | Kn | 24 | 锚位 | AP |
25 | 备车 | S/B | 26 | 转向 | A/C |
4、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普通船员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4、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1、航次序号;
2、起止港口;
3、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1、气象
天气实况 | 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 |
能见度 | 极好、较好、一般、较差、极差/km |
气温 | 单位℃ |
气压 | 单位hPa |
风向 | 16点位法(间隔22.5°) |
风力 | 记录真风向、真风力,蒲氏风级 |
水流情况 | 记录道氏浪级 |
2、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槽水深。
1、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快慢数据;
2、备车、回铃、第一次用车、常速航行和完车的时间;
3、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
4、驶过重要地点(或标志)的时间、名称和航向;
注:经长时间航行初显的重要物标或经过重要物标的时间、方位和距离。进出分道通航区域或特殊区域的时间,以及经过主要航标的时间和正横距离。 |
5、通过设有桥涵标的桥梁、船闸的时间和名称;
6、在感潮河段行驶时的潮流情况;
7、发现对我船安全有影响的来船情况,及避让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和时间;
注:机动船会让的船名(或船种)、时间、地点、何舷会过。 |
8、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
9、舱水测量情况;
10、发现航道和航标的变异、碍航漂浮物和其他异状的时间、名称、地点及采取的措施;
11、装运危险货物时,加强巡回安全检查的时间及检查的情况;
12、雷达启动和关闭时间;
13、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及时间;
14、避风、避雾、避洪峰、候潮和绞滩的时间、地点;
15、等待通航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16、罗经校正的时间和地点;
17、应变演习的时间、地点、类别和实绩;
18、发现事故隐患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应急措施;
19、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当时的气象情况、值班人员以及航路、船位、航向、损失情况、自救、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他人的经过、措施和结果;
20、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1、停泊时间、泊位名称、移泊时间及其事由;
注:锚泊、系泊及移泊情况、气象、水文情况、日视出没、升降旗和号型、号灯开关时间、装卸货时应计开工/停工时间、舱号和原因、各舱装卸货情况、船舶首尾吃水、安全巡视情况、上下客时间、油轮洗舱、打入或打出压舱水的时间和情况。 |
2、锚泊时的锚地名称、抛锚只数、出链长度、水深、底质、抛妥或起锚开始和完毕的时间;
注:操纵措施、领航员姓名、上下船时间及地点、拖轮船名及靠上和解拖时间及动态、系上第一根缆和靠妥时间、开始解缆和解掉最后一根缆的时间、抛锚及锚抛妥或开始绞锚及锚离底时间、泊位名称、锚位以及水深底质、左(右)锚及锚链长、号灯和号型、备车、用车、完车、定速时间、船位以及调头等情况。 |
3、发现走锚的时间,采取的措施;
4、他船靠离本船的时间、船名和事由;
5、清舱、洗舱、熏舱、验舱、测爆的舱名(号)、时间、地点和施工单位;
6、排污、倾废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7、船舶被滞留的原因、时间、地点和执行机关;
8、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注:补给淡水和燃料的时间及数量、船舶主要部分及设备的预防检修措施、船舶厂修的主要项目及进度情况。 |
1、客货载量(包括中途港的变量)、燃料和清水的储备量、港名、上下客和装卸货的时间;
2、危险、贵重、涉外货物装卸时间、港名和安全措施;
3、船舶首尾吃水,船体横倾度;
4、被拖船船名、载量、最大吃水、流向、编组队形及其总长度、总宽度;
5、编解队的时间和港(地)名;
6、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1、厂名、修理类别、进出厂、上下船台或进出坞的时间;
2、进厂会议、船方和厂方安全责任划分的主要内容、日期和参加人员;
3、厂修和自修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日期、验收情况;
4、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和长期封闭舱室施工时的安全措施;
5、试航时期、地段和测试内容;
6、船舶检验情况;
7、卧冬船的修理记载事项(按当地规定记载);
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航海日志每册为100页(必须有漆封),按顺序记载,不得撕毁或增添。船长应负责航海日志的保管,用完后存船上两年,以后送船舶所有人保管五年后可销毁。
船长应将航海日志及有关海图保管工作,遇到突发事故弃船时应将其带下,以供海事调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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