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案例,某船在靠泊期间未悬挂安全网被处罚。
2023年05月14日,停靠在渤海港务码头7号泊位的“嘉洋17”轮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轮舷梯未悬挂安全网,值班驾驶员郭金民未保持安全值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9条,对船长罚款3000,值班驾驶员罚款3000,合计罚款6000.
船舶必须布设安全网吗?可能大家认为这是个常识,为了安全当然需要布设安全网了。小编经常坐客滚船,却从来没有发现在登船梯旁布设安全网。另外,在一些码头靠泊的小型杂货船,也很多不悬挂安全网。
无论实践中怎么做,如果要对“未布设安全网”这个行为实施处罚,那必须有明确的依据。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本案中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执法部门处罚逻辑是:违反了《海安法》第42条+《值班规则》第93条,即“未保持安全值班,有其他违反海上船舶值班规则的行为”;依据《海安法》第99条处罚。
《海安法》第四十二条: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航行、值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船长的指令操纵、管理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离职守。
《值班规则》第九十三条:在港内值班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下列内容:(三)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应当加强巡查,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系泊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海安法》第九十九条: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我个人认为,本案的问题有二:
一是,从处罚法定的要求来说,首先应当设定明确的义务——靠泊期间应当悬挂安全网,其次要明确违反这项义务的法律责任。《值班规则》第93条确实提到了“安全网”三个字,但是其意思是在港内值班要经常检查安全网,对于船舶是否必须悬挂安全网,没有相关表述。我想,如果有哪部法规规定了船舶必须悬挂安全网,那么应当适用该部法规更合适。
二是,本案将“未悬挂安全网”视为“未保持安全值班”,以及违反了“其他值班规则的行为”。首先,在《值班规则》对应罚则中没有“未悬挂安全网”的处罚;其次,应当对“安全值班”等不确定性用语作出适当限定,避免把《值班规则》中涉及的全部内容都等同于“安全值班”,否则《值班规则》罚则中所列举的应罚行为将失去意义,因为所有行为都可处罚。
“安全网”可能真的很重要,但是,本人只是从处罚的合规性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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