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违反条款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 |
处罚依据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59条 |
处罚对象 | 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处罚额度 | 2万-10万罚款 |
备注 |
法条原文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16条 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59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或者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链接
1.海事要求: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2.罚款+记分:根据《船员违法计分办法》,同时对责任船员计4分。
3.提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1.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2-3万元
2.未按规定留存船舶垃圾处置记录:3万-4万元
3.未按规定留存油类、有毒有害物质记录等除船舶垃圾处置记录之外的其他处置记录的:4万-5万元
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5万-10万。
向下划动查看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使用说明
一、基准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
二、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
三、基准表中所列仅为海事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未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涉及到基准表以外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基准表中“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包括一般等级事故。“小事故”指的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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