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处置装置损坏要滞留的,随意排放是要罚款的。
本期是莫奈网友发的一篇整理的一篇生活污水使用指南,适用性很强,供各位大咖参考。
1.生活污水(黑水):系指船舶上由人员或活的动物产生的污水,包括:
1) 任何形式的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废水。
目前公约要求必须处理或限流排放。
2. 灰水:系指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但不包括本须知第 3.1条定义的来自便器、医务室和动物处所的排水,也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
目前公约不要求处理,可以随意排放。
3.生活污水储存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4.生活污水认可型装置(符合MEPC.2(VI)决议标准):由曝气柜、接触柜、沉淀消毒柜组成。在曝气柜内,以好氧菌为主的活性污泥菌胶团形成象棉絮状带有粘性的絮体吸附有机物质,在充氧条件下变成无害的二氧化碳和水,同时活性污泥得到繁殖;在接触氧化室内挂有软性填料,充作生物膜,有机物得到进一步消解;在沉淀柜内累积的活性污泥沉淀物再被返送至曝气柜作为菌种繁殖和再处理,经沉淀处理过污水最后进入消毒柜用含氯药品杀菌,后由排放泵排至舷外。
5.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符合MEPC.159(55)决议标准):生活污水首先进入缓冲柜,缓冲柜内用粉碎泵进行粉碎,然后泵入装有软性填 料序批柜内进行“进水—曝气—沉淀—排水”一体化的程序控制处理,再经内置膜过滤后,通过紫外线消毒可全面达到IMO.MEPC 159(55)决议标准要求。
6. 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系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的位置,在该位置海事检查人员对生活污水污染物进行取样来进一步判定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是否符合排放要求。
7.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最大允许排放速率计算书:指《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MEPC.157(55)决议】及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计算书》中规定的速率。
1. IMO.MEPC.2(VI)决议:系指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EPC)于1976年通过的《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国际排出物标准的建议和性能试验导则》的决议。
2. IMO.MEPC159(55)决议:系指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EPC)于2006年10月13日通过的《经修订的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出物标准和性能试验导则》的决议,该决议对“MARPOL73/78国际防污染公约”附则Ⅳ有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要求作出了全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
3. IMO.MEPC.227(64)决议:系指IMO在MEPC64上通过了《2012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导则》,补充试验用原水稀释规定,增加了关于客船在特殊区域排放生活污水的性能指标(总氮及总磷)的新要求。本导则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到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替代MEPC.159(55),设备应取得按该导则签发的型式认可证书。
1. 船长:全面负责船舶防污染管理,监督、检查船上防污染工作。
2. 轮机长:具体负责生活污水的监督管理。
3. 值班轮机员:具体负责生活污水的排放操作及装置的管理。
国际标准
1. MEPC.2(VI)决议排放标准: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ml ,悬浮固体(SS) 不大于50mg/1,生化需氧量 (BOD5)不大于50mg/1,PH值6-9。
2. MEPC.159(55)决议排放标准:大肠菌群(Coliform )不大于100个/100ml ,悬浮固体总量(TSS) 不大于35mg/1,5日生化需氧量 (BOD5)不大于25mg/1,化学需氧量(COD)不大于125mg/1,余氯(Residual Chlorine )小于0.5mg/1,PH值6-8.5。
3. MEPC.227(64)决议排放标准:大肠菌群(Coliform) ≯100个/100ml ,悬浮固体(TSS) ≯35Qi/Qe mg/1, 生化需氧量 (BOD5)≯25Qi/Qe mg/1,化学需氧量(COD)≯125Qi/Qe mg/1,余氯(Residual Chlorine )小于0.5mg/1,PH值6--8.5。
02.国内标准要求
1.按《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2012.1.1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内河和沿海)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限值: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不大于50mg/1,悬浮物(SS) 不大于150mg/1,耐热大肠菌群数不大于2500个/l 。
2.按《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2012.1.1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内河和沿海)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限值: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不大于25mg/1,悬浮物(SS)不大于35mg/1,耐热大肠菌群数不大于1000个/l,化学需氧量(COD)不大于125mg/1,PH值6--8.5,总余氯小于0.5mg/1 。
3. 按《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2021.1.1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限值: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不大于20mg/1,悬浮物(SS) 不大于20mg/1,耐热大肠菌群数不大于1000个/l,化学需氧量(COD)不大于60mg/1,PH值6--8.5,总余氯小于0.5mg/1,总氮20mg/1 ,氨氮15mg/1,总磷1.0 mg/1。
03.国内安标准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2016修改通报规定,2012.1.1或以后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满足IMO.MEPC 159(55)决议通过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国际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指南建议案》的要求,以替代MEPC.2(VI)的决议。
2.2017.1.1或以后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满足新标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IMO.MEPC 227(64)决议通过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国际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指南建议案》(不含第4.2条除氮及除磷标准)的要求,以替代MEPC159(55)决议;
3.只设集污舱(柜)的船舶,其舱柜的容量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的规定(即根据生活污水量、船员人数及出发港至海上排放地点的航行时间进行计算),集污舱(柜)容量设计计算公式:V(集污舱柜容量)= P(船员人数)xQ(每人每天产生的生活污水量,取70L)xD(生活污水留船时间);集污舱柜应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可以是液位计、观察孔、手工或自动液位测量装置)。
01锚泊、停港时生活污水处理
(1)除必须的生活用水外,应尽可能地控制生活污水的生成;
(2) 生活污水可以旁通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而直接进入生活污水储存舱内,但装置气泵不得停运;生活污水不得向舷外排放,直通出海阀锁住并张挂“未经轮机长同意,严禁开启”标牌;
(3)生活污水也可进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内,此时开启生活污水至储存舱阀,将排放泵及气泵控制开关置于“自动”位,排放泵通过液位控制器实行自动启停;
(4)为确保好氧菌不致死亡,气泵不得停运;三管轮应保存集污舱柜高度容积对照表,经常对集污舱柜(或称生活污水储存舱)进行测量,确保锚泊、停港时有足够的空舱容;当集污舱柜不能容纳产生的生活污水时,应向港口主管机关认可单位申请接收,接收后船上应保存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如收据。
02航行中,生活污水处理
(1)轮机长在安排生活污水排放时,应与大副或值班驾驶员联系,在明确知道船位、航速并得到大副或值班驾驶员同意后,方可通知值班轮机员进行排放;
(2)装有符合MEPC.159(55)及MEPC 227(64)决议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生活污水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的水域排放,但必须保证处理装置处于自动运行状态,生活污水通过处理装置处理且满足以下要求再向舷外排放:
A)船舶在航行时;
B)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水变色;
C) 设备的试验结果已写入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中。
(3) 装有将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认可型装置的船舶,生活污水需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水域、船舶不小于4节航速才能排放,且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4) 未装经消毒和粉碎装置船舶,生活污水需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水域、船舶不小于4节航速才能排放,且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5)当生活污水混有其他要求所约束的废弃物或废水时,则除生活污水排放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废弃物或废水的排放要求。
1. 船长确保船上保存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副本)及产品合格证书(原件);
2. 三管轮做好黑水管、灰水管的名称及流向标识工作;做好重要阀门(生活污水舷外排放阀、黑水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入阀、生活污水排至生活污水储存柜阀、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各柜(一/二级处理曝气室、沉淀室、清水柜等)出口阀、灰水排舷外阀、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冲洗阀)的名称标识;
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说明书的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使用和管理。当装置正常运行时,二级曝气室出口阀及沉淀室出口阀必须关闭(装置停用内部冲洗时才打开),否则部分未经充分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排放泵排至舷外。
4. 所有船员必须规范使用卫生设施,严禁将果皮、瓜果、茶叶等倒入抽水马桶内,以导致回流管的堵塞;
5.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维护工作,确保装置工作可靠;说明书规定需投药的按说明书要求做好投药工作并记录至“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投药记录”中,以便海事机构备查。说明书未有规定,则按正常投药量5克/人/天进行投药,经过处理生活污水其氯离子含量应在1-5ppm;
6.做好生活污水储存柜液位计的清洁工作,确保舱柜液位报警装置(如有)工作可靠;
7.检查船舶的左舷或右舷是否设有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外径210mm,法兰厚度16mm,4个直径16mm的螺栓等);做好标准排放接头的名称标识;做好法兰除锈、油漆及螺栓加油等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该接头能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8.检查装置透气系统火星熄灭装置(带自动关闭装置且具有金属防火网)是否安装在上甲板处,检查自动关闭装置及金属防火网是否完好、有效;
9. 轮机部要按照《生活污水最大允许排放速率计算书》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并保存生活污水最大允许排放速率,其中一份张贴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集污舱柜)周围,以供船舶水活污水排放时遵照执行;
10.船舶航经或锚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所划定的生态保护 红线(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处,生活污水必须留存在船,不得向外排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也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11.生活污水排放的时间、地点及数量由值班轮机员记入《生活污水排放记录表》;
表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投药记录表
备注:此表由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轮机员填写并保存五年。
生活污水排放记录表
注:1.如通过满足MEPC.159(55)及MEPC 227(64)决议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可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排放生活污水;
2.经粉碎和消毒(投药)的生活污水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且船舶航速不低于4节的水域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和的生活污水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水域排放,上述两种排放船舶航速都不小于4节,且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
船上生活污水记录表
备注:
1.关于船上每天生活污水的产生量,当无法提供其他明确的证明文件时,可参考《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的规定:(1)当船舶从出发港至港口当局所规定的排放地点的航行时间超过 24h 时,每人每昼夜按 70L 计算;(2)如果船舶安装的便器为真空冲洗式,则上述不同航行时间段对应的计算值可减半。
2.本表由值班轮机员每天记录并保存三年。
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最大允许排放速率计算书
备注:
1.DRmax(最大允许排放速率)=0.00926VDB{V为船舶平均航速(kn);D为吃水(m);B为船宽(m)}。
2.本船设有污水排放泵一台,排量 m3/h,排放过程中如超过最大允许排放速率,则需通过相关调节阀予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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