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没有更新,因为清明节,回老家了。
越是看似简单的问题,越容易出错。这几天就遇到这个问题。如果船舶在明火作业前没有向海事局报备,被发现后,是否可以处罚呢?
内河船有明确的处罚依据,这一点咱们不讨论。咱们只讨论海船。如果船友被处罚过,不妨留言告知,并告诉依据的条款。如果您是海事人员,也不妨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欢迎留言讨论。
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
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意见。有的说可以处罚,有的说不可以,有的说违反了海安法第34条,有的说违反了35条,等等。处罚依据说法也不一致。
还有的说依据《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报备管理办法》,这个连规章都不是的文件,怎么能够成为处罚的依据呢?
小编认为处罚不太合适,但要论述这个问题需要大篇幅,暂且听听您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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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明火作业未报备,你被处罚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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