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0900时许,江苏永信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船舶“苏永信9”,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船《油类记录簿》未按照规定进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构成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1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9条,对该船罚款4000元。
处罚逻辑推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本条对防污文书提出两项要求: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证书与文书;二是证书与文书合法有效。为此,需要将这两个问题弄清楚。
首先,船舶应当持有油类记录簿的要求出自哪项规定?本案中执法部门没有指明。我们就找一找相关规定。①内河技术规范:第7篇2.1.1.1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配有本局规定的油类记录簿”;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11号令)第14条规定也做了同样规定。
其次,油类记录簿合法有效的标准是什么?个人认为包括两个,一是格式符合“本局规定”(技术法规);二是经海事机构签注(11号令第14条)。本案中,油类记录簿未经海事机构签注,被执法部门视为“未持有合法有效证书”。
我的观点
①根据裁量基准,未持有(每一本)文书罚款3000-5000,本案中执法部门对违法船舶罚款4000,正好取得中间值,从形式上看十分公正公平。但是,“未持有”与“未签注”等同吗?(签注可能就是到执法部门加盖印章)。我认为其违法程度、危害后果显然是不同的,持有记录簿的目的在于记录相关作业,未持有根本就无法记录。
②未持有油类记录簿(罚款4000),必然导致不能记录,如果长时间不记录的违法后果(最多罚款2万)可能大于未持有,所以说,如果长期未持有的,应当以“未记录”处理。
③船舶证书、文书大都需要主管部门的签注(加盖印章)。我个人认为,随着违法处罚的加重(特别是海上),应当把“未持有”与“未签注”区分对待,否则的话,容易造成处罚的不公正。比如,很多船舶的《装载手册》《稳性计算书》等,都没有主管机关(包括船检)的签注(有的是复印件),如果以此就认定为“未持有合法有效法定文书”,那么罚款额度太大(根据《海安法》第95条,罚款3-30万!),可能造成实际的“过罚不当”!
10月20日(前天),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明确要对“过罚不当”进行治理。
相关法条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2.1.4 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1.4.1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并配有本局规定的油类记录簿。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14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水污染防治法》
第60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第89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3000元 |
一般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3000-5000元 |
未持有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2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注: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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