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违章变成犯罪:
无证航行、配员不足、超核定航区航行——都是很常见的违法行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这点罚款可能也不算什么。但是,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后,如果拒不整改、酿成险情,那就构成犯罪了。
什么是“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一个新罪名,出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条款中的“现实危险”主要是指: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轻微事故,虽然因偶然因素或者及时制止或者及时施救没有酿成严重后果,但这种“千钧一发”的危险属于“具有发生的现实危险”。
上述第(二)项:“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行为人拒不执行”是入刑的前置条件,这既是为了合理控制入刑的范围,也是为了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履职尽责。
上述第(三)项:“高度危险”是指在安全监管方面实行严格的批准或者许可制度的特殊领域,对于一般的安全生产领域,不适用这一条。
案例简介:
2022年6月8日,李某超为谋取利益,在明知“宇洋01”内河船存在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多次涉海运输被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关闭AIS设备,指使倪某喜驾驶该船至福建省福鼎市七星岛附近海域非法运输砂子。
倪某喜明知“宇洋01”轮存在以上安全隐患,处于不适航状态,仍按照李某超的指令,驾驶该船到指定水域运载砂子后在海上航行,导致船舶沉没、4人落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100元。
被告人李某超因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倪某喜因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审结一起全国海事法院首例海上危险作业罪
涉案人员分别获刑六至九个月
2023年10月20日上午,浙江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海上危险作业案件,被告人李某亮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超因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倪某喜因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正式实施后,全国海事法院首例海上安全作业罪。
据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10日15时30分左右,河南驻马店籍散货船“宇洋01”轮,自福建福鼎装载约4500吨砂子开航,计划驶往长江口,途经象山南田岛东南约20海里处,倪某喜发现船头下沉,船首空舱大量进水,船员采用潜水泵排水无果,船头不断下沉,海水即将浸过船首甲板,倪某喜向李某海超报告情况后,通知船员穿上救生衣弃船跳水,“宇洋01”轮及装载的约4500吨砂子沉没。4名落水船员后被“彩虹岛7”轮救起。本案经宁波海警局侦查终结,以李某亮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危险作业罪,李某超、倪某喜涉嫌危险作业罪,于 2023年2月20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述案涉人员也均被传唤到案。
法庭经查,被告人李某亮系河南省新蔡县鑫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运公司)实际管理人。“宇洋01”轮在2011年造好证书办完之后,就用船舶抵押向河南省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蔡银行)贷款950万元,后因船舶经营不善,还不上贷款,于2016年6月27日与新蔡银行签订《资产抵债协议书》。为办理船舶过户需要,新蔡银行跟该公司还签订了《船舶运输委托经营合同》。2021年4月 20日,李某亮为了方便鑫运公司能继续使用“宇洋01”轮从事水路运输业务,采用伪造银行印章、让他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签字等手段,向河南省驻马店地方海事局申领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据悉,被告人倪某喜系“宇洋01”轮船长。2022年6月8日,李某超为谋取利益,在明知“宇洋01”轮存在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多次涉海运输被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关闭AIS设备,指使倪某喜驾驶该船至福建省福鼎市七星岛附近海域非法运输砂子。倪某喜明知“宇洋01”轮存在以上安全隐患,处于不适航状态,仍按照李某超的指令,驾驶该船到指定水域运载砂子后在海上航行,导致事故发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100元。
据宁波海事局调查,宇洋01船为内河船舶,不具备沿海水域航行的安全性能,属超航区航行,船舶最低配员是6人,也存在配员不足,未按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未保持AIS处于正常开启状态等重大事故隐患,且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多次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但该轮拒不执行主管机关责令整改的措施,多次冒险到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经海事部门认定,李某超、倪某喜系本起事故直接责任人。
法庭经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亮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超、倪某喜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法庭遂作出如上判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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