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船员甲与某海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案例概况:原告船员甲经与被告某海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电话协商后,到被告所属的Z轮上任职。双方约定月薪为****元。自原告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也未为原告办理基本社会保险手续。
被告所属的Z轮在航过程中,机舱发生爆炸,原告甲被爆炸气浪冲击,撞上舷板受伤。后被转移至**省海上搜救中心船上送回**,入院治疗。
争议焦点:
1. 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未订立书面的用人合同,也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约定,但鉴于原告系在被告所属的Z轮上任职,原告的劳动行为必然要接受被告的管理,该管理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故被告作为船员用人单位,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辩称的其与原告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既不符合原、被告双方在实际履行用人合同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国家行政法规对船员用人单位的义务的规定,故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 原、被告之间是否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庭审中,被告某海运有限公司并未提出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甲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现还在医疗期内,即便被告解除了其与原告之间劳动合同,也因违反了该规定而无效,故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至今尚在履行。
另外,原告入职被告所属的Z轮,至今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视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关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至今仍有法律效力,且在原告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即其才有权向法院请求,确定双方的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请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
原告甲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对被告的关于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难点:
本案中,被告海运有限公司与原告甲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自20**年*月*日起未与原告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原告支付**个月的二倍工资。
另外,由于被告的行为系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视为其与原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甲的工资标准问题,被告海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元,并在该附加信息及用途中标注为“工资”,据此可认定甲每月工资应为****元。
案例意义及亮点:
船员在国家经济贸易及航运事业的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即使是船东,也依赖于从事该职业的劳动者而最终获益。
船员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难免产生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船员与船东或雇主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产生了合同法上明示或默示的人身安全保证责任。
因此对船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者在服务期间遭受的人身伤亡索赔的实体及诉讼权利实行特殊保护,无论是从公共政策还是从个人权益保护方面考虑,都是极其必要的。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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