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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罚款标准征求意见,我的几点看法!-绿芒船员学苑

海事罚款标准征求意见,我的几点看法!

27日,中国海事局网站发布消息,重新修订了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于这一涉及船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小编建议各位船友尽量的去读一读,看一看,结合自身经历积极的提出...

  27日,中国海事局网站发布消息,重新修订了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于这一涉及船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小编建议各位船友尽量的去读一读,看一看,结合自身经历积极的提出建议。从我个人经验来看,如果提的合理,执法部门一定会认真考虑的。

  首先,说实话,这两个(一个海上、一个内河)处罚裁量基准确实太复杂了,总字数达到51万字!如果大家对这个字数没有概念的话,给大家做一下比较:罗贯中《三国演义》约64万字,70回本《水浒传》约56万字!不仅各位船友阅读起来非常困难,连我坐在书桌前读起来都感觉吃力!

所以说,如果让我提建议,第一个就是要简化!

  其次,《意见稿》从处罚类别和项目上,做了大幅增加,海上由6类113项,增加为7类248项;内河由4类102项增加到8类296项。我个人认为,既然法律法规没有发生变化,而处罚项目增加2-3倍,这并不代表实际处罚项增加,只是对处罚项的划分更精细了,更便于执法人员选择对应案由,避免了案由适用不一致的情况。所以,这一点各位船友不用担心。

   第三,从裁量阶次上,增加了“减轻情节”。据我所知,中国各执法部门的处罚裁量基准中很少对“减轻情节”专门列出来,这也可以看作是海事部门的一个创新。面对着《海安法》的高额罚款,如何减轻处罚本身就是一个理论和实践的难题,海事部门的这一尝试值得点赞。

   如果说建议的话,减轻情节下的处罚额度是否更低一些?限定范围是否更小一些?比如对于“设备与证书不符”的处罚,对于船舶所有人的处罚也是4000-2万!如果设置成4000-6000,是否更合适?

    第四,增加了按照船舶吨位设定裁量基准,将船舶分为四个档,100以下,100-500,500-3000,我认为这是适当的。但是,在设定罚款幅度方面,四个档都存在较大的交叉重叠,且幅度过大,其中的理由是什么?比如还是以“设备与证书不符”为例,对于情节较重的,四个档的罚款分别是5-12万、6-12万、8-16万、10-16万。如果执法人员取中间值罚款的话,分别是8.5、9、12、13万,并没有从根本上拉开差距。

    比如《船舶登记条例》根据不同吨位设定的罚款,就不存在交叉重叠。建议采用此种做法较合适。比如该条例第50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修改稿》裁量基准对《海安法》的兜底条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界定。比如对于关注度最高的第103条“其他违反航行、停泊、作业的行为”,分别界定为:①未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②未遵守相关航行规则;③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④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水上水下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个人未及时消除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隐患;⑤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

    个人认为,此种界定有利于避免执法人员滥用兜底条款,但是此种界定是否合理?另外,作为一个实施性的规定,在明确4项行为后,再次以兜底形式概括,似乎有点不合适。再有,虽然《修改稿》裁量基准对兜底条款做出界定,但是其法律效力仍值得探讨,其最终合法性由法院裁定。我个人认为,不是所有的法律没有设定罚则的违反规则的行为都能适用兜底条款处理。

以上是小编对这个《修改稿》裁量基准的几点建议,时间匆忙,难免挂一漏万,请各位船友和执法人员参考。

各位船友可以结合自身经历积极提出建议。建议渠道:1.电子邮箱:zfc@msa.gov.cn;  2.传真:010-65292473,3.截止日期:11月27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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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23-10-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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