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案例,感觉挺有意思,与各位船友聊一聊。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23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某轮检查时发现,该轮存在生活污水直排入海行为。该轮本航次于2023年7月26日1300时从天津港出发,当日2130时到达黄骅港开始作业,27日0530时作业完毕,航行时间在8-24小时之间,在船人员共6人,测算共产生生活污水0.21立方米,按照《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时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按含水混合物排放量除以100计算,共产生污染物0.0021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2条的规定,罚款3.5万元。
本人略懂一些法律知识,但是对于一些专业技术问题不是很明白,所以在这里想探讨一下,也希望各位船友给予指教。
第一,从处罚逻辑来讲,该轮在渤海湾内排放生活污水,违反了《海环法》第62条,依据《海环法》第73条第2项“未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实施处罚。按理说,渤海湾内禁止排放生活污水,为什么不依据《海环法》第73条第1项“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处罚呢?对比两个处罚项,第1项“禁止排放”处罚高于第2项“不按照规定排放”。
第二,是如何测算出产生生活污水0.21m³呢?为此,小编查询了相关技术标准,从海船技术法规中找到了可能是执法部门计算的依据。在技术法规第5篇第5章5.1.5.1(3)规定“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 12n mile 以外排放生活污水,可只设集污舱柜,该舱柜应考虑该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
如果无法提供其他明确的证明文件时,可参照下述计算方法:①当船舶从出发港至港口当局所规定的排放地点的航行时间超过 24h 时,每人每昼夜按 70L 计算;②当航行时间在 8h 至 24h 之间时,每人按 35L 计算;③当航行时间在 4h 至 8h 之间时,每人按 18L 计算;④当航行时间在 1h 至 4h 之间时,每人按 9L 计算;⑤当航行时间在 1h 以下时,每人按 6L 计算;⑥如果船舶安装的便器为真空冲洗式,则上述不同航行时间段对应的计算值可减半。
本案中,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船舶航行时间在8-24h之间,进而可能的计算方法是:35L×6=210L=0.21m³。小编不明白的是,技术法规说的是测算集污舱柜容积的计算方法,而非船员实际产生的生活污水量,以此认定排污量是否合适?小编认为,集污舱柜的容积应当大于实际可能产生量。
第三,本案中提到海事处罚裁量基准,为此小编也查了查。裁量基准规定:“对污染物中含有大量水分的含水混合物(如洗舱水、舱底水等含水混合物),裁量时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按含水混合物排放量除以100计算”。小编认为,虽然裁量基准中只列举了“洗舱水”“舱底水”在裁量时应当除以100,但是凭经验生活污水也应当包含在内,也属于含有大量水分的含水混合物。
本案中,如果执法部门按照计算产生量(0.21m³)实施处罚,将归入0.1-0.5m³这一档处罚,数额是5-6万元;如果将计算的数量除以100(0.0021m³),将按照低于0.05m³这一档实施处罚3-4万元。实际执行中,执法部门采用了后者,小编认为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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