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生活污水是什么?
对于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的解释是一致的,根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规定,船舶生活污水是指:
1.任何形式的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废水。
2.哪些船舶适用生活污水排放规定?
根据MARPOL公约和国内船检法规的规定,下列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应满足规定要求:
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2.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未设有卫生设施和医务室的船舶)
就厦门港内船舶而言,400总吨及以上的港作船、公务船和核定载运15人及以上的客船、休闲旅游船等应当重点关注。
3.船舶生活污水怎么排?
对于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根据排放位置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的距离可归纳为三种不同情况:
注:排放速率要求参见IMO以MEPC.157(55)决议通过的《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染物排放限值
由于厦门的港内水域主要位于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3海里以内,所以对于适用排放规定的厦门港内船舶而言,除了关闭卫生设施和医务室,船上的生活污水只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二是使用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在航行中排放。
4.船上生活污水如何收集并规范排入接收设施?
对于适用排放规定并选择将生活污水收集后统一排入接收设施的船舶,法规允许其免予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但应当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1.船舶仅在港区内作业,且在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上予以备注;
2.将所有生活污水留存船上,随后排入接收设备;
3.船舶应设有足够容量的集污舱以储存全部生活污水,集污舱的设计应满足规范要求;
4.船上应备有生活污水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如收据等。
对于适用排放规定,并选将生活污水收集后统一排入接收设施的厦门港内船舶,船方应当:
No.1设有足够容量的集污舱以储存全部生活污水,并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和排放接头。可将舷外排放阀铅封,以消除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入海的隐患;
No.2按规定将生活污水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单位接收;
No.3按规定保存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单证(至少2年),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No.4开展生活污水接收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No.5作业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在相应记录簿(如轮机日志或体系要求的专用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关于集污舱容量,当无法提供其他明确的证明文件时,可参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下述计算方法:当船舶从出发港至港口当局所规定的排放地点的航行时间超过24h时,每人每昼夜按70L计算;当航行时间在8h至24h之间时,每人按35L计算;当航行时间在 4h 至 8h 之间时,每人按18L计算;当航行时间在1h至4h之间时,每人按9L计算;当航行时间在1h以下时,每人按6L计算;如果船舶安装的便器为真空冲洗式,则上述不同航行时间段对应的计算值可减半。
所以,就生活污水收集后统一排入接收设施的情况,公司方面应当确认接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条件,通过岸基接收途径的要确认码头是否具备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对于选择排入接收设施但集污舱容量又不足的船舶,应当根据情况选择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采取技术改造增加集污舱容量。
5.如何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常工作且排放达标?
首先让我们通过一个视频简单了解一下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工作原理。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按工作原理大致可分为生化法、物化法、电解法等三种型式,上图和视频展示的就是船上最常见的生化法(传统活性污泥法)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它的处理流程如下图:
所以,要保证生化法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需要有充分的氧气供给,充足且持续的消毒剂或消毒手段,沉淀柜中的污泥和浮渣还要能够返回曝气柜。
那么对于厦门港内船舶而言,如果使用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在航行中排放污水的话,船方应当:
No.1检查船舶是否有《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证书并有效,设备是否经主管机关认可,是否持有型式认可证书;
No.2检查船上是否持有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书、生活污水系统布置图。污水处理装置旁是否有张贴操作说明,操作说明应与本设备实际操作相符;
No.3装置出水口是否安装生活污水取样点,通过取样点取样观察取样水中是否有可见的漂浮固体或能使海水变色。对于船上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但长时间未使用的船舶,建议在重新启用装置后取样送检,确认经装置处理后的污水是否达标;
No.4是否有处理装置的操作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记录,平时对设备的测试、保养、投药、设备故障等信息以及开关舷外排放阀的时间、位置和生活污水排放数量均应如实记载;
No.5对每日生活污水产生量、生活污水柜容量、生活污水装置和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进行充分评估计算,由于港内航行作业船舶的航程航时较短,对每个航次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应提前做好计划;
No.6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外观正常,舱壁无锈穿现象。生活污水系统有没有跟其他污水系统相连的管路。船舶是否配有污水通岸标准排放接头,接头尺寸符合法规要求;
No.7检查空气泵是否处于运行状态,压力表是否完好。当空气泵运转时,检查沉淀池底部和浮渣盘的回流管是否有可见的液体回流;
No.8勤查污水柜液位、运行参数(包括排放泵压力、空气泵压力、循环水膜)、高液位(溢流)报警、回流管污泥等,保持空气泵开启。有投药要求的装置,应按时按量投药,如果是紫外线杀毒的装置,保持紫外线杀毒开启;
No.9当处理装置使用时,应确保只有消毒池的排出阀处于开启状态,而曝气池和沉淀池的两个出口阀应处于关闭状态(装置停用进行内部冲洗时才打开);
No.10生活污水应在航行中排放,并确保装置正在运转且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变色。排出的污水应满足规定的排放限值标准。
Tips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防止船舶造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每个海上交通参与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港内航行作业船舶因其特殊的生产作业区位和工作性质,在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上更应谨慎细致,船员朋友应加强船舶生活污水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防污染意识,让我们共同携手、凝聚合力,一起守护美丽的海上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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