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3 个月至 12 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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