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笔者以查找《无线电记录簿》扉页的填写依据为出发点,以行政处罚时清晰告相对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条款为落脚点为初衷进行写作。然而经过半个多月的时间查阅资料(包括SOLAS公约、STCW公约、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相关国标和交通部推标、ITU相关规则、IEC相关规则等),由于笔者涉猎范围有限,对条款理解水平不高,以至于写作前仍未做到对每个知识点的“追根溯源”(未找到依据的知识点已在本文中标出)。
对于部分知识点尚未有明晰结论的文章,笔者本不想发表,但考虑到确实已经尽力但未得到清晰结论的原因是自己水平有限,何不“抛砖引玉”向广大读者做汇报或救助,抑或仅供参考,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
《无线电记录簿》扉页“记载要求”所对应相关法规、规范的探讨(一)
近年来,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已成为海事管理机构的重点关注和整治的领域,然而许多船员对无线电通信的管理规定仍存在认识上的不足。《无线电记录簿》作为船舶营运过程中所配备的法定文书,能够直接反映船员对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测试等操作过程。本文以介绍如何正确记载《无线电记录簿》为切入点,延伸到所涉及的相关法规、规范,并尝试对记载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解读,仅供海事执法人员和相对人参考使用。
本知识点将分从两个维度讨论,一是本文,查找《无线电记录簿》扉页所对应的法规、规范;二是第二篇,从法规、规范角度总结《无线电记录簿》应该如何正确记录。
一、扉页第一部分
(一)原文:填写船舶规范和无线电证书情况。指明无线电设备的配备方案。当选择岸上维修时,指明维修公司。
(二)依据查找:
SOLAS公约:第Ⅳ章第15条 第6项、第7项
6. 航行在 A1 和 A2 海区的船舶,应使用可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诸如双套设备、岸上维修或海上电子维修能力的方法,或其组合,以确保功能要求的有效性。
7.(S74/04 修正案) 航行在 A3 和 A4 海区的船舶,考虑到本组织的建议案,应使用可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至少二种组合方法,如双套设备、岸上维修或海上电子维修能力,以确保功能要求的有效性。
(三)结论:依据清晰,如未记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扉页第二部分
(一)原文
1.填写无线电操作人员的资料
2.船长指定的在遇险时负责通信的无线电人员,要在合格的人员中指明。如有不同,还应指明负责设备试验、检查和记录日志的人员
(二)依据查找
1.SOLAS公约:第Ⅳ章第16条 第1项
1.每艘船舶应配有主管机关满意的、能胜任遇险和安全无线电通信的人员。他们应持有无线电规则规定的适当证书。在遇险时,应指定其中任何人负起无线电通信的主要责任。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1.2 无线电员4.1.2.1 每艘船舶应配备有能胜任遇险和安全无线电通信的人员。这些人员应持有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相应证书。在遇险时,应指定其中任何一人主要担负起无线电通信的责任。
(三)结论:依据清晰,如未记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扉页第三部分A
(一)原文
设备试验和检查的详细情况及充电记录。
1.每周:VHF DSC和MF/HF DSC呼叫,备用电源(电瓶)。
2.每月:双向无线电话、卫通C站(EGC)、雷达应答器,备用电源供电试验。
3.每季度:试验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S-EPIRB)。
船长每月要检查日志并签字。
(二)依据查找
1.应当检查、测试和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八十条在海上时,被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对无线电设备检查、测试,以保证设备工作正常。检查、测试结果应当记入无线电台日志。
2.每周测试
(1)VHF DSC:未找到每周测试的依据。
(2)MF/HF DSC:未找到每周测试的依据。
(3)备用电源(电瓶):未找到每周测试的依据。《船用无线电室技术管理规则 海洋船舶(JT/T 220-1996)》(已失效)9.3.3.1规定,每半月检查蓄电池一次。《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试验、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第11部分:蓄电池和充电设备》(JT/T 680.11-2007)第4.3.8的要求,备用蓄电池应至少每月放、充电一次。
3.每月测试
(1)双向无线电话:未找到每月测试的依据。
① 根据《船用无线电室技术管理规则 海洋船舶(JT/T 220-1996)》(已失效)7.3.7(c)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要求每周测试。
② 根据《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试验、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第10部分: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JT/T 680.10-2007)第6.1的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自检测试等,并在无线电日志中记录。
③ 根据《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试验、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第15部分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便携式无线电话》第6.2,双向无线电话按有关规定应定期试验和测试,并将有关试验和测试的情况记入无线电日志。
(2)卫通(EGC):未找到每月测试的依据。
(3)雷达应答器:未找到每月测试的依据。
① 根据《船用无线电室技术管理规则 海洋船舶(JT/T 220-1996)》(已失效)7.3.7规定,每月至少试验一次搜救雷达应答器。
② 根据《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试验、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第14部分:9GHz 搜救雷达应答器》(JT/T 680.14-2007)第6.3的要求,制定人员应定期对雷达应答器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4)备用电源供电试验:未找到每月测试的依据。
4.每季度测试
(1)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未找到每季度测试的依据。
① 根据《船用无线电室技术管理规则 海洋船舶(JT/T 220-1996)》(已失效)7.3.7规定,每三个月至少试验一次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② 根据《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试验、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第13部分:406MHz 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表》(JT/T 680.13-2007)第6.2要求定期对卫星示位标进行测试;航前对卫星示位标的外观进行检查。
5.船长要每月检查日志并签字:未找到依据。
(三)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八十条中要求无线电操作人员“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测试”的“要求”具体指的是何项条款?笔者尚未找到“法规、规范”的依据。
《无线电记录簿》扉页第二部分中关于无线电设备每周测试、每月测试、每季度测试的要求,其依据查找的结果分以下几种情形:
1.部分要求可在《船用无线电室技术管理规则 海洋船舶(JT/T 220-1996)》找到,但该推标已于2010年5月15日废止(《关于废止公路防眩设施技术条件等29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10年第34号》),该已废止的交通部推标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部分要求可在《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试验、维护、修理技术要求》(JT/T 680.14-2007)找到,但该交通部推荐标准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根据《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试验、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第1部分 总则》(JT/T 680.1-2007)第5.2,应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工作,但说明书仅为证据之一,如船员未能按照说明书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工作,该说明书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未找到定期检查、测试的依据,即《无线电记录簿》扉页第二部分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扉页第三部分B
(一)原文
1.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摘要,主要包括日期、时间、相关船舶的详细情况和位置。
2.有关无线电业务的重要事件的记录。
3.一般通信摘要。
4.每日船位。可用经纬度,港名或相对地理位置来表示。
5.每日记录MF/HFDSC,VHF/DSC,NAVTEX,EGC,RESERVE SOURCE BATTERY功能和测试情况
(二)依据查找
1.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摘要;有关无线电业务的重要事件的记录;每日船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六条,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及经过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无线电台日志的要求做好下列事项的记录:(一)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二)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三)无线电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在条件允许时,可以每天记录一次船位。
2.一般通信摘要:未找到法规、规范的依据
(1)《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1993年)第2节“船舶电台”2.7部分对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记录的内容中,包括了 3.收发各类电报和处理日常通信业务的情况; 4.无线电话通信的业务情况;5. 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数字选择性呼叫、海事卫星通信的业务情况;6. 守听静默时间、通报表、广播性业务等情况;7. 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但笔者检索“交通运输部规章库(现行246部)”未发现《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交无委发﹝1993﹞201号),疑似已经失效。
3.每日记录MF/HFDSC,VHF/DSC,NAVTEX,EGC,RESERVE SOURCE BATTERY功能和测试情况:
(1)未找到法律、规范的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条,在海上时,被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对无线电设备检查、测试,以保证设备工作正常。检查、测试结果应当记入无线电台日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应记录“无线电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七十七条,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应当做到下列内容:(二)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电源及工作状态,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报告船长;
(5)以上条款均要求定期和定时记录无线电设备的状况,但何为“定时”或“定期”,笔者未找到具体的法律、规范依据,故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结论
1.原文第1项、第2项依据清晰,如不记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原文第3项,未找到法规、规范的依据。
3.原文第4项,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时,应以“条件允许”为前提
4.原文第5项,每日测试和记录部分,未找到法规、规范的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时,讲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当事人的救济权,释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以上总结,执法人员应当清楚了解《无线电记录簿》的记载要求,并向相对人释明所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后,才能以相应案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果上一篇文章是试探性的提出问题,那么本文就是试探性的解决问题,即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如何正确进行无线电值班,如何正确记载《无线电记录簿》?
笔者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一、配备
(一)要求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20)》(以下简称检验规则》
4.1.4 无线电记录
4.1.4.1 每艘船舶应配有无线电记录簿,记载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具有重要性的涉及无线电业务的一切事件。记录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
1.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无线电记录簿(笔者未查到格式要求)。
二、无线电操作人员
(一)要求
《检验规则》
4.1.2 无线电员
4.1.2.1 每艘船舶应配备有能胜任遇险和安全无线电通信的人员。这些人员应持有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相应证书。在遇险时,应指定其中任何一人主要担负起无线电通信的责任。
4.1.2.2 客船上,至少应指派一名按本节 4.1.2.1 要求的有资格的人员,在遇险时只执行无线电通信责任。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
1.对照最低配员的要求,检查无线电操作人员是否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2.检查船舶是否指定遇险时承担无线电通信责任的无线电操作人员。
三、值班职责
(一)一般情形
1.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2020年第14号,以下简称值班规则)
第七十七条 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应当做到下列内容:
(一)在《无线电规则》和经过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值班;
(二)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电源及工作状态,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天用标准时间信号校对无线电时钟不少于一次;
(四)当港口国规定不能在港界内开启发信机,或者装卸、清洗易挥发的易燃易爆货物时,根据船长或者值班驾驶员的指示不得开启和修理一切发信设备。
2.监督检查的方式
(1)检查无线电设备工况是否良好
(2)检查无线电操作人员是否能够熟练操作无线电设备完成值班、检查电源及工作状态、校对无线电时钟的操作
(3)检查船舶是否遵守港口国关于港内开启和修理发信设备的特殊规定
(二)停泊时
1.要求
《值班规则》
第八十二条 到达港口关闭无线电设备时,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确保天线接地,并检查备用电源是否安全、电量是否充满。
2.监督检查的方式
(1)检查天线是否接地,备用电源是否安全、电量是否充满
(三)离港前
1.要求
《值班规则》
第七十八条 离港前,被指定为在遇险时负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并记入无线电台日志;
(二)备妥所有国际公约规定的文件、航行通告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求的附加文件,并根据最新收到的资料进行修改,有不符之处立即报告船长;
(三)按照标准时间信号正确设定无线电时钟;
(四)天线无损坏,并连接正确;
(五)尽可能地更新船舶将要航行的区域及船长要求的其它区域的最新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并将这些信息送交船长。
第七十九条 在离港并启用无线电设备时,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在适当的遇险频率上值守,并根据船长指示向船舶报告系统发送报告。
2.监督检查的方式
(1)遇险时附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是否在离港前检查所有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并记入无线电台日志
(2)检查国际公约规定的文件、航海通告、资料等是否齐备;
(3)检查无线电时钟是否正确设定
(4)检查天线是否损坏并正确连接
(5)遇险时附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是否正确能够操作无线电设备获取最新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
(四)航行中
1.要求
《值班规则》
第八十条 在海上时,被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对无线电设备检查、测试,以保证设备工作正常。检查、测试结果应当记入无线电台日志。
第八十四条 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收到遇险报警时,应当立即报告船长。
第八十五条 本船遇险或者收到遇险报警时,被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根据《无线电规则》的程序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十六条 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及经过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无线电台日志的要求做好下列事项的记录:
(一)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
(二)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
(三)无线电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在条件允许时,可以每天记录一次船位。
2.监督检查的方式
(1)检查船舶在海上时,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测试无线电设备,并记入无线电台日志(有法规、规范的具体规定的,才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检查船舶是否收到过遇险报警,并是否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措施(ITU规则 Vol 1第七章)
(3)检查船舶是否记录《值班规则》八十六条规定的事项
① 如涉及遇险、紧急和安全的通信,应记录摘要
② 笔者未查到“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的具体释义
③ 无线电设备、电源状况的摘要,笔者推测应包含型号、编号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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