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请注意:2023年7月10日起,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电台执照行政许可将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变化如下:
1. 取消了船舶检验证书作为申请材料;
2. 明确试航船舶向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3. 明确配备卫星船站的申请步骤;先申请标识码→再办理入网许可→最后申请执照;
4. 明确根据船舶实际配备的船用无线电设备数量核发证书;
5. 增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核查的环节;
为方便大家更快了解相关情况,下面简要介绍一下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行政许可业务: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含标识码、船舶呼号)行政许可分为核发、变更/补发、注销三种类型。
1.核发:未核发有效识别码或经注销后重新申办识别码的;
2.变更/补发:已核发有效识别码,但发生无线电设备变更等情况的/已核发有效识别码,但发生证书遗失、污损等情况的;
3.注销:变更船舶/设施名称、船籍港/作业区域、船舶所有人/业主,试航结束,发生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失踪等情况的。
申请材料:
(一)标识码核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所有权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5.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6.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7.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二)标识码变更/补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5.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变更设备时,提交变更设备信息的情况说明。
(三)标识码注销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五)船舶呼号注销
船舶呼号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行政许可业务: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行政许可分为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注销三种类型。
1.核发:未核发有效执照、经注销后重新申办执照的;
2.换发:执照有效期届满续期或者过期重新续期的;
3.变更:已持有执照,但发生无线电设备变更等情况的;
4.补发:已持有执照,但发生执照遗失、污损等情况的;
5.注销:变更船舶/设施名称、船籍港/作业区域、船舶所有人/业主,试航结束,发生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失踪等情况的。
申请材料
(一)执照核发/换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5.卫星通信船站入网相关证明材料(适用于配备、安装、使用卫星通信船站)。
(二)执照变更/补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5.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变更设备时,提交变更设备信息的情况说明。
(三)执照注销
执照无需单独注销,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试航船舶执照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且需在试航证书有效期内方为有效,试航结束后应及时注销执照。
审批时效:
办结期限缩短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明确如依法实施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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