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 1:在中途港或装/目的港锚地加油:
1:抵中途港加油锚地/目的港锚地前 4 个小时,报一次进港,签锚地。
2:加油完成后,要报一次出港,下一港签目的港;必须将油的品名和重量进行报备。
示例如下:
3:报完出港后,按正常操作再报一次目的港进港(不需要报存油)。
情况 2 :离泊后锚地加油
1.离泊报出港时,下一港报加油锚地的当地海事。
2. 抵达锚地前报锚地进港,不足四个小时,可直接报进港。
3. 加油完之后,按照情况 1(需带油出港),报出港;
4. 抵目的港后,按正常进港报(不需要带油)。
情况 3 :靠码头加油
1. 进港靠泊报完以后,开始加油;
2. 在码头加油完之后,按照情况 1(需带油出港),报一次出港;
3. 立即报一次进港靠泊(不需要带油);
4. 装/卸完货之后,按照实际装载货物情况报出港(不需要带油);
报告依据:2021 年 9 月 1 日 生效的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一)驶入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二)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后驶出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的,应进行出港报告。
处罚依据: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46 条第 3 款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104 条第 2 款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 23 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舶出港管理规定的通俗的解释:任何时刻,任何地点,加油完都要报一次进出港,且要将油当做货物报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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