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蓝卡”有标准的格式吗?
您所说的“蓝卡”,是指除保单外的其他投保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证明文件的通称,海事管理机构官方层面未公开推出标准格式样本。
为使利相对人办事,福州海事局汇总了历史做法和部分保险机构和船东互助组织提交给交通部海事局的“蓝卡”样本、国内各相关保险机构出具的“蓝卡”格式,并考虑“蓝卡”内容简洁规范性,对提交 “蓝卡”的格式提出如下建议并制作了供相对人参考的“蓝卡”样式:
01.保险机构或船东互助组织已提交“蓝卡”样本给交通部海事局且进入“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样本信息库的,办事时需提交与样本格式相同的“蓝卡”;
02.保险机构未提交“蓝卡”样本给交通部海事局的,“蓝卡”格式中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以提交给福州海事局为例):
1.致福州海事局;
2.船名、IMO船舶识别号、船舶编号或呼号、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及主要营业地;
3.保证标的(与要办理的证书对应,分为三类可选择一类或多类: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保证期限(起止时间,写明到点钟),相关保单号(如有);
3. 保险的额度或“兹证明上述具名船舶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的有效保险单或其他财务担保。”
4.保险人或担保人名称及主要营业地(有打印“签发人”的需要本人签名)。
参考样式:
“蓝卡”中的保险额度只用人民币为单位可以吗?
不可以。《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民事责任限额以“特别提权款(SDR)”为单位。如果保险人出具的保单或蓝卡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单位标明额度,则应同时标明特别提款权额度。
保险的额度越低,交的保费也会越少。那“蓝卡”上保险的额度最低是什么标准?
这与船舶的吨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作了具体的规定。一起来学习下: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451万特别提款权;
(二)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除前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631特别提款权,但是,此总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特别提款权。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为27500特别提款权;
(二)21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500特别提款权;
(三)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为167000特别提款权;
(四)5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67特别提款权;
(五)30001总吨至7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25特别提款权;
(六)7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五)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83特别提款权。
第七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第六条所规定额度的50%计算。
听上去好像有点复杂。举个例子算一下试试?
那就一起来算算一艘5万总吨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船舶的本项保险额度最低要求吧。
最低额度=167000+(30000-500)*167 +(50000-30000)*125 = 759.35。
如果是国内沿海航线,减半计算,就是379.675万SDR。
不小心还真会错,那“蓝卡”上一定要写上这SDR的额度吗?
在实际中,审核人员也经常发现“蓝卡”上的SDR额度错误的问题,使得材料退回修改导致证书办理延期的问题。实际上,海事部门有提出了一个不用计算SDR的办法,即如果“蓝卡”中明确注明“兹证明上述具名船舶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的有效保险单或其他财务担保”的,那么就无需再注明保险额度了。
这样好,保险机构出“蓝卡”简便了,海事局的审核人员也无需再去计算核验保险额度是否低了。正所谓“与人方便,与已方便”,大家都省事,办事与审核效率也会提升,太棒了!小伙伴们,您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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