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留言:船舶能耗报告燃油数量报错了,重油多报0.2吨,被款5000!
对于网友提出的任何问题,我都要认真的去研究。说实话,基于本人法律专业,并非对船上每个问题都了解。但正是因为我从法条分析入手,正好弥补了船友们实践丰富而法条欠缺的不足。对于每一个问题,我都是先搜集这个问题的所有法规、案例和研究论文,对于不确定的问题,我就咨询执法部门的同学。好在学校有大量的资源,为学习提供了很多便利。
一、能耗报告违法处罚相关问题
涉及的法规。关于能耗报告,涉及到的法规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部2017修订)和《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海事局2022)。前者设定了报告义务和罚则,后者对报告方式、内容等做出了详细要求。罚则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的,给予警告或罚款2万以下。
处罚标准不统一。通过网络公示案例查询,从处罚数量来看,此类违章似乎并不多。但是,从处罚金额来看,却大不相同。比如,同是一个航次未报告,有的只是警告,有的罚款1千,有的却罚款5千。
裁量标准不明确。根据裁量基准,不具有严重情节的警告,一个航次未报告罚款1-5千,两个以上航次罚款5千-1万。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1-2万。但是并未明确什么是不具有严重情节和其他严重情节,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数据报送错误是此类违章的主要形式之一,根据《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监督管理指南》,能耗数据报送错误的按照未报告处理,但是裁量基准并未明确数据错误的裁量方式,容易造成处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二、专家建议数据报送错误应分类对待
小编读到一篇海事专家发表于《中国海事》杂志的文章,题目是《国内航行海船能耗报告问题与对策研究》。在文中作者提到为了规范处罚,建议根据能耗报告指标影响、数据误差进行分类,具体拟定如下表所示裁量基准。由于该杂志在海事领域的权威性,作者的观点也必将起到指导作用。
根据作者拟定的裁量基准,对于燃油数量误差在0.5倍以下的,可进行批评教育,也就是等同于现行《裁量基准》的非严重情形。如果按照此标准,那么网友所抱怨的问题(多报0.2吨罚款5千)就得到了解决。
三、专家列举数据错误的4种类型
一是航行时间。通过大量分析同一船舶同一航线、“姊妹”船舶同一航线的船舶能耗报告,得出正常情况下3 000总吨的船舶从佛山九江开往湛江,航速为10 kn时,航行时间应为24±1 h。但核查发现部分船舶同一航线的航行时间高达69 h,存在航行时间数据填报明显错误的现象。
二是船舶能耗信息的岸电使用量。经过实地考察码头岸电供应能力、与码头负责人联系、查看码头电表以及岸电使用缴费单证等方式,发现停靠在码头超过3 h的船舶,实际上使用了岸电,但船舶能耗报告中岸电使用量填报数据为0 kW·h。
三是重燃油(HFO)、轻燃油(LFO)数量和含硫量。比如从佛山九江开往湛江,燃油数量应为3±1 t,轻燃油数量应0.8±0.6 t。但核查发现部分同样航线船舶能耗报告中的重燃油数量为12 t、轻燃油数量为3t,存在重燃油、轻燃油数量明显错误。执法人员经过对燃油开展硫含量检测、查看供油凭证,发现含硫量栏目也存在填写错误。如重燃油含硫量本是高于0.5% m/m,但填写在高于0.1% m/m不高于0.5% m/m这栏。
四是柴油和轻燃油填写错误。在日常核查实践中发现,一般情况下,船舶所用的是柴油,根据等级和运动粘度判断,属于船用馏分燃料油,不属于轻燃油。但船员进行能耗报告时,把柴油理解成轻燃油,把柴油用量填写在轻燃油这栏,所以存在柴油和轻燃油栏目填写错误。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