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船船舶消防管路非红色,于是在检查报告上写下一条缺陷:主甲板左舷消防管系颜色不符合规范。对于这条缺陷,有专家提出不同意见,建议对此种问题不作为缺陷处理,但是没有给出理由。但是也有人认为,既然国家标准有明确要求,作为缺陷也无可厚非。
此处所言国家标准,即是《船舶与海上技术 管路系统内含物的识别颜色》(GB 3033-2005),该标准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主颜色和介质;第2部分——不同介质和功能的附加颜色。
上述标准替代GB 3033-82,即国家标准总局1982年发布实施的《船舶管路和识别符号的油漆颜色》。
特别注意两点:①1982年标准已经失效,小编发现还有的执法人员以此为依据;②2005年标准发布时作为强制性标准,但是在2017年转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委2017年第7号公告)。
根据《标准化法》,只有强制性标准才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只能作为建议。另外,根据《海安法》第7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也提出船舶应当遵守强制性标准。
结论:因为有关船舶管路颜色的标准已经改为推荐性,所以执法部门不能对船方提出强制性要求,即使违反也不能作为缺陷处理!不过小编在此提醒各位船友,在日常船舶管理中,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也要重视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在执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是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来界定违法和缺陷的。
《船舶与海上技术 管路系统内含物的识别颜色 第1部分:主颜色和介质》(GB 3033.1-2005)相关内容如下:
1.主颜色
主颜色 | 介质 | 主颜色 | 介质 |
黑色 | 废弃介质 | 橙色 | 除燃油以外的油类 |
蓝色 | 淡水 | 银色 | 蒸汽 |
棕色 | 燃油 | 红色 | 消防 |
绿色 | 海水 | 紫色 | 酸性、碱性物质 |
灰色 | 不可燃气体 | 白色 | 通风系统空气 |
褐红色 | 颗粒状物质(干和湿) | 淡黄褐色 | 可燃气体 |
2.标记
①主颜色可以是:
——在管路上粘贴色带或符号;
——在管路上涂以横向带状色漆;
——在整个管路上涂色漆。
标志的设置应使其颜色条纹(带)垂直于管子的轴线方向。
②管路应按如下要求进行标志:
——在每个舱室内至少设1个;
——舱壁、壁和甲板的每一个贯通管件;
——靠近每个阀;
——3m-5m长的管路,由于管路弯曲或不同用途的管路过于靠近,可要求按现场条件设置更多的标志。
③用色带标志的管路
外径为200mm及以下的管路——色带应绕管子一周,牢固的粘贴在管子端部;外径大于200mm的管路,色带绕管子约半周;在管束中的管路,应予以单独标志。如果该标志不能绕管子一周,可允许缩短标志。输送相同介质或者具有相同功能的若干管子允许用公共标志仅标记在套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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