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核查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船舶,特别是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油船,一旦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容易造成油品泄露,将给海洋生态及海洋经济带来灾难性后果。船舶应通过保险承担相应的油污损害民事赔偿。但个别船东为节省费用,出现对运营船舶投保额度低于我国的标准,甚至没有投保的违法行为。
不同船舶油污损害保险的最低投保额度是多少?
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最低投保额度:
(一) 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451万特别提款权;
(二)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除前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631特别提款权,但是,此总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特别提款权。
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船舶最低投保额度:
(一)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为 27500 特别提款权;
(二) 21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 500 特别提款权;
(三) 300 总吨至500 总吨的船舶,为167000 特别提款权;
(四)5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67特别提款权;
(五) 30001总吨至 70000 总吨的船舶,除第(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 125 特别提款权;
(六)7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五)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83特别提款权。
核查有关情况
自2023年6月,青岛海事局黄岛海事处对到港外国籍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船舶法定保险核查,重点核查船舶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保险证书、未加入相关国际公约的船旗国船舶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额度是否符合我国标准,并先后发现2起外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额度不足等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2023.07.08,巴拿马籍油轮“S”轮因油污损害民事保险额度不足被依法行政处罚。
2023.10.18,巴拿马籍油轮“W”轮因油污损害民事保险额度不足被依法行政处罚。
黄岛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查验“W”轮进口岸申请材料时发现,该轮《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所载保险机构为近期保险核查中首次出现,进一步核查该轮《入会证书》发现,该轮油污损害责任保险额度为1亿美元。根据《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核算该轮油轮损害保险额度:
“W”轮总吨159730,保险额度计算:4510000(159730-5000)*631=102144630(SDR),按检查日特别提款权牌价1.31115测算,该轮油污损害保险额度应约为1.34亿美元,其保险额度低于我国规定。核查时,该轮正航经中国南海海域前往目的港青岛卸货,存在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额度低于我国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图为入会前证明
图为入会后证明
结语
下一步,青岛海事局将对到港的外国籍和中国籍船舶继续严查船舶法定保险是否满足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规定,持续分析到港船舶投保保险公司的变化趋势,跟踪保险公司评级动态,认真研究新《海环法》在完善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方面的指向和要求,提高履职能力,助力绿色航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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