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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管理-绿芒船员学苑

浅谈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管理

浅谈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管理                              ---徐怀兵 一、定义和分类 根据《MARPOL防污公约》(附则V)规定,船舶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

浅谈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管理     

---徐怀兵


一、定义和分类


根据《MARPOL防污公约》(附则V)规定,船舶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操作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余、焚烧炉灰渣、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垃圾不包括在航行期间进行捕鱼活动或水产养殖活动获得的鲜鱼及其各部分,该水产养殖活动涉及将鱼包括贝类运至养殖设施内放置,以及从该类设施内将收获的鱼包括贝类运至岸上供加工。就国际航行船舶来言,根据MEPC.277(70)号决议将船舶垃圾种类分为第I和Ⅱ部分,具体垃圾分类如下:


第I部分

A 塑料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D 食用油E 焚烧炉灰渣 F操废弃物G 动物尸体 H渔具 I 电子垃圾


第 II 部分

J货物残余物(对海洋环境无害) K货物残余物(对海洋环境有害)


二、海上垃圾排放


根据《MARPOL防污公约》2016年修正案(附则Ⅴ)的规定,禁止船舶排放大多数垃圾。具体要求可参考下表:

海上垃圾排放规则总述

垃圾种类

除海上平台外的所有船舶

近海平台(距最近陆地大于12海里)和靠泊在或与这种平台相距在500米以内的一切船舶

非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

经粉碎或碾磨的食物废物

(经粉碎或研磨的垃圾必须通过网眼不大于25毫米的筛子)

允许排放

距最近陆地3海里,在航途中并尽可能远

允许排放

距最近陆地12海里,在航途中并尽可能远

允许排放

未经粉碎或碾磨的食物废物

允许排放

距最近陆地12海里,在航途中并尽可能远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货物残余物,不混洗舱水中(这些物质必须是对海洋环境无害)

允许排放

距最近陆地12海里,在航途中并尽可能远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货物残余物,混在洗舱水中(这些物质必须是对海洋环境无害)

允许排放

距最近陆地12海里,在航途中并尽可能远

混有清洗剂和添加剂的洗舱水(这些物质必须是对海洋环境无害)

允许排放

允许排放

航途中并尽可能远离陆地,距最近陆地12海里且要遵循两个条件(按照第6.1.2条和《极地规则》第II-A部分第5.2.1.5段中的条件)

禁止排放

混有清洗剂和添加剂的甲板和外表面洗涤水(这些物质必须是对海洋环境无害)

允许排放

禁止排放

作为货物载运且在航行中死亡的动物尸体

允许排放

航途中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其它垃圾包括塑料、合成缆绳、渔具、塑料垃圾袋、焚烧炉灰渣、食用油、漂浮的垫舱物料和包装材料、纸张、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类似废物等。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混合型垃圾

当垃圾与其他被禁止排放或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混在一起或被污染,则应适用其中更为严格的要求。





表中所述内容较多,其实根据一般情况船上也就是处理食品废弃物入海,其他种类垃圾禁止入海。注意其中“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划定其所属领海的基线,就本附则而言,特别澳大利亚沿海,另外还有中国领海基线,可以参照各点经纬度在海图上做好标注。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就本附则而言,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和大加勒比海区域,同样可以参考附则V中规定的界限标注在海图上,便于日常处理垃圾参考。(详细可见:《防污公约》规定及“距最近陆地”的距离,12海里怎么确定?


三、《垃圾管理计划》


根据公约要求,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备有一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就减少、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垃圾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等提供书面程序,还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该计划应基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船舶要配备《垃圾管理计划》并加以认真实施,中国籍船舶须配备由国家主管机关编制的《垃圾管理计划》。


一般来说,《垃圾管理计划》实施总负责人是本船船长,具体实施负责人是本船大副。《垃圾管理计划》首先需要确定是不是根据最新版公约制定的,修改时是否有相应的记录,特别是当公约有变化或有新的MEPC决议时要及时更新。其次是内容是否完整、合理,是否满足减少、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垃圾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等提供书面程序的要求,注意最新要求中增加了“减少垃圾”这一内容,据了解还有船《垃圾管理计划》中缺少“减少垃圾的措施”这一项,需要及时补充。处理垃圾的设备一般包括焚烧炉和粉碎机,需要核对设备型号、处理能力及型式认可证书,再就是要有相关的操作程序和使用限制等。最后是培训记录,培训一般来说包括新上船人员培训和全体船员培训,全体船员培训建议进行月度培训,增加印象,培训工作要做到详细,PSCO会抽查关于《垃圾管理计划》相关的内容,特别是针对主管人员。


四、《垃圾记录簿》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航行于其他本公约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备有一份《垃圾记录簿》。
船舶垃圾的处理操作记录由大副按规定统一填写《垃圾记录簿》,其记录是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首先还是核对是不是最新版,如船上有其他旧版记录簿,应及时处理或标记过期,防止误用。关于《垃圾记录簿》的记录主要分为海上处理、船岸回收以及焚烧垃圾三种记录,首先是海上垃圾处理,要按实际情况记录,一般来说海上垃圾处理主要是食品废弃物的处理,建议将全船食品废弃物,包括个人房间造成的食品废弃物(个人房间不设食品废弃物垃圾桶)全部带到厨房或餐厅(洗碗间)的食品废弃物垃圾桶内,由大厨和服务员收集管理,其他个人不能随意处理食品废弃物入海,最后由大副通知相关人员处理入海,注意不能把装存食品废弃物的塑料袋入海。此时大副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日期时间、位置和处理数量(以立方米计),这样可以避免造成不合理处理情况的发生。当然大副作为管理者,需要熟知垃圾处理规定,在处理食品废弃物时注意不要离要求的标准太近,这样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当检查人员输入经纬度进行核实位置时,就问你慌不慌,没必要弄得那么紧张,尽量远一点就是了,别给自己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垃圾的船岸回收记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按要求记录处理港口、离船时间以及回收数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垃圾处理接收单证,接收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垃圾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一般将接收单证保存在《垃圾记录簿》中,以备检查。焚烧垃圾记录包括焚烧开始和停止的日期和时间及船位(经度和纬度),所焚烧垃圾的类别和各类别估计的焚烧量(以立方米计),另外焚烧垃圾的操作者三管轮也需要签名,很多船只有大副签名,忽略了三管轮签名这一点。《垃圾记录簿》每一页记录完成后及时交船长签字,最后一页记录完成后,需要在船保留2年。


五、垃圾公告牌和垃圾处理方式告示牌


首先看公约原文:


1.总长度为12m或以上的船舶和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张贴告示以使船员和乘客知晓本附则第3、4、5和6条以及极地规则第II-A部分第5.2节中适用的排放要求。


2.告示应以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对航行于其他本公约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告示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


经过对规则原文的解读以及结合多年内外检查经验来看,此处的告示一般是指“垃圾公告牌”,但个人建议可以同时张贴“垃圾处理方式告示牌”搭配“垃圾公告牌”,这样能完全展示公约中“告示”所包含的内容,提供的指示更明确。
正常情况下“垃圾公告牌”和“垃圾处理方式告示牌”张贴位置可以参考《垃圾管理计划》,一般来说张贴在垃圾站、厨房、驾驶台、机舱、起居场所和舱面各垃圾收集点等位置,最好留一份备用。如遇内容更新可临时使用纸质代替,及时跟公司联系定制永久张贴的告示牌,送船后立即更换。告示牌时间久了容易模糊不清,特别是在室外的铜制告示牌,船舶需要做好日常清洁保养,有的船清洁后用牛油保养,这样容易招灰,建议清理干净后可以使用地板蜡均匀涂抹,平常用抹布擦拭即可。


六、垃圾桶


船舶应备有密封良好的垃圾接收容器和专用垃圾桶,垃圾桶要求有紧密的桶盖、不得有孔洞、不漏水、内部要保持清洁和干燥。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涂成相应的颜色,在桶体和桶盖用中英文标注垃圾种类和容积。平常垃圾应先放在塑料袋内,扎紧袋口放在相应垃圾桶内,保证垃圾桶能盖上盖子,不能有溢漏和气味外泄。垃圾桶的配置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此处所说的垃圾桶是指全船的垃圾桶,也就是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标注的垃圾桶,部分船只重视垃圾站或是公共处所的垃圾桶检查,忽略了个人房间的检查。大副应及时检查核对全船垃圾桶情况,对于状况不好的及时更换,多于《垃圾管理计划》配置的也要及时撤走。



七、焚烧炉


船上焚烧炉系指以焚烧为主要目的而设计的船上设备,需要有相关机构认可的证书和操作说明。船上焚烧系指将船舶正常作业时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在船上进行焚烧。根据《防污染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规定,焚烧炉船上禁止焚烧:(1)在MARPOL防污公约附则Ⅰ、Ⅱ或Ⅲ规定的货物残余物或有关的被污损的包装材料;(2)多氯联本(PCBs);(3)附则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4)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练石油产品;(5)并非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6)废气清洗系统的残余物。
当然焚烧炉处置垃圾应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来实施,仅适用制造商指定的材料进行焚烧。焚烧如脱落的油漆、浸染过木材的有毒材料和某些PVC塑料需要特别注意,因为这些燃烧副产品对环境和健康有潜在的影响。电池、过期的药品、湿润剂桶、有发荧光敷层的管子、化学废弃物和陈旧的油漆等任何时候都不能进行焚烧。


同样焚烧炉使用前也要跟驾驶台进行沟通,最好与大副协商,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一般建议尽量选择公海,尽量远离陆地,虽然公约规定在港口用焚烧炉焚烧垃圾需得到港口有关部门许可,但还是奉劝各位在港口或锚地还是禁止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垃圾焚烧后收集焚烧炉的灰渣,放置在专用的垃圾桶内,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八、其他讨论


当船舶在港或锚地时间较长,食品废弃物不能入海处理,其在船保存就比较麻烦,特别是在温度高的情况下,及其容易腐烂变质,部分船将食品废弃物妥善包装后放入冰库保存,也有条件好的船舶使用专属大冰柜储存。对于这种行为褒贬不一,我曾经遇到过欧洲和美国西海岸检查,他们可以认可将食品废弃物临时放在冰库保存,但需要使用质量好的垃圾袋包装,不能有泄漏和破损,在冰库存放时需要跟其他食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最好能放置在单独的冰库,防止污染其他食品。个人感觉食品废弃物在港期间优先考虑退岸或退船处理,如果条件允许保存在垃圾站,如条件不允许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尽可能单独放在冰库或冰柜,注意必须跟正常食品隔离开来,以便于解释。


另外关于食用油垃圾,现行公约和MEPC公约已将其明确定义和分类,那就不能将食用油垃圾与机舱污油混为一谈,一起合并处理。食用油垃圾需要单独保存,单独处理,当然首选方案是退岸或退船。前几年特殊原因很多港口不接收食用油垃圾,经咨询国内海事可以进行焚烧炉焚烧,但有的国家可能不认可,理由无非是认为焚烧食用油会产生有害气体,如果这样那日常烹饪是不是也产生有害气体,都不符合使用标准了。防污染公约中也没有明确食用油垃圾是否可以焚烧和不可以焚烧,为避免不必要麻烦还是尽量不要进行焚烧,收集保存吧!


以上是关于国际航行船舶垃圾管理的一些看法,限于正常情况下,参照的是《MARPOL》公约2022年第七版,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指正,共同讨论。

  • 发表于 2023-12-0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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