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和游艇安全航行,青岛海事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就大家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简要解答。
一、游艇操作人员应持有什么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证”,不得无证驾驶。
二、游艇在出海时应当如何报备?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游艇首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三、游艇如何进行“进出港报告”?
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电 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信息的行为。
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因无通信信号覆盖导致无法按照规定于4小时前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报告的船舶应在通信信号恢复后立即报告,并注明原因。
报告内容应包括:游艇名称、进出港时间、航行目的地、驾驶员及乘员信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第106条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并且“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更重要的是,通过“进出港报告”,海事部门可以掌握船舶、船员信息,更好开展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从而规范水域通航秩序,有效应对突发险情,保障大家的航行安全。
四、游艇下水前应取得什么证书?
游艇下水航行前应办理相应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另外,2023年9月1日起,所有新建海上航行和内河航行的游艇,应配备1台A级或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或具有AIS功能的集成终端设备。对于现有游艇,应不迟于最近一次检验完成安装。配备有固定式无线电设施的,那么还需要办理“无线电证书”,具体包括电台执照和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概括来说,就是“一人三船一照一码”。
五、登记的游艇应当如何停泊?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 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目前青岛海事局辖区已公布五处游艇停泊水域和码头,分别为:青岛奥帆中心相关水域、青岛银海国际游艇俱乐部相关水域、青岛东方影都融创游艇会相关水域、青岛明天国际游艇会展中心相关水域和青岛康大集团鲤鱼门国际海鲜城游艇俱乐部码头)。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35条第2款:非营业性游艇应当在专用停泊码头(点)停泊。游艇专用停泊码头(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六、游艇可以在那些区域航行?
(1)Ⅰ类:系指设计为可航行于距岸超过200n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6m的游艇;
(2)Ⅱ类:系指设计为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0n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4m的游艇;
(3)Ⅲ类:系指设计为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n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2m的游艇;
(4)Ⅳ类:系指设计为航行于距岸不超过10n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1m的游艇;
(5)Ⅴ类:系指设计为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n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0.5m的游艇;
七、游艇可否私自改装?
如现有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时,修理、改装、改建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至少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得到相关船检机构的认可,尤其是Ⅳ类V类游艇私自增加游艇尾挂机等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对该船采取禁止离港,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拆除船检未认可的相关设备设施等。
《游艇安全告知书》
一、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包括为渔业生产服务活动)和休闲渔业活动,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三、游艇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章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四、游艇开航时,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五、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 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六、游艇应遵守大风、大雾等恶劣气象海况下各项禁限航规定,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以日出日落为参考)。
八、游艇严禁超过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航行,严禁超过核定乘员行。
九、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十、游艇不得向水域违规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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