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执法人员对F轮开展船员实操检查:执法人员选取负责救生艇机管理和测试的二管轮进行艇机启停操作。但在对救生艇进行手动启动时,二管轮连续三次启动失败。随后执法人员要求大管轮启动艇机,大管轮成功启动艇机。该轮2004年9月安放龙骨,配备的开放式救生艇只有一种手动启动方式,二管轮主管救生艇机维护及测试,因此判定二管轮实操不合格。
执法人员认定二管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执法部门公布此案例,并未指出是否实施了处罚。小编查看了相关《船员条例》第十六条对应的罚则——第51条,未找到第四项的对应罚则。这就是说,按照执法人员认定的违反条款,应该是没有实施处罚。但是,尽管没有处罚,小编认为二管轮还是存在能力欠缺的,作为主管救生艇的责任人,竟然不能启动艇机,这在紧急情况下岂不是误大事。
各位船友以为,这种情况对二管轮如果实施处罚,应不应该?
最后,小编想提醒各位船友,现在执法部门逐步从设备检查扩展到实操检查,实操检查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希望各位船友引起重视!小编曾写过一个案例,在一次安全检查中,二副不会操作无线电设备的备用电源转换,执法部门依据《值班规则》对二副处罚了数千元。还有的检查人员要求实习生根据实习记录进行现场演练,如果演练不合格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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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轮不能启动艇机,是否可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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