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上海、江苏等地相继出台了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对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排放提出了明确要求:1、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盲断;2、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原则上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目前,上海港船舶基本实现生活污水送岸接收处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关于海船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吧。
生活污水定义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5章5.1.2:
(1)生活污水系指船舶上由人员或活的动物产生的污水,包括:
①任何形式的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②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③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④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废水。
(2)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3)最近陆地:系指划定其领海的基线。
(4)灰水:系指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但不包括本章第 5.1.2.1(1)条定义的来自便器、医务室和动物处所的排水,也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
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5章5.1.3.1 除下述情况之一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1)船舶在距最近陆地 3n mile 以外,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 12n mile 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应将集污舱柜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生活污水倾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少于4kn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该排放率应按照有关标准予以批准;
注:根据IMO 以 MEPC.157(55)决议通过的《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最大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DRmax = 0.00926 V D B
式中:
DRmax 是允许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m3/h)
V 是船舶排放污水时的平均速度
D 指船舶吃水 (m)
B 是船宽(m)
上述规定的最大许用排放率系指按任一24小时时段或排放时间(如其更短)计算所得平均排放率,并可按小时计在不大于20%的范围内超出该平均排放率;
(2)船上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且船舶在航行中,同时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变色。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污水应满足规定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二、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应满足排放限值(一)要求。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应满足排放限值(二)要求。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②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应满足排放限值(三)要求。
排放控制附加要求
对航行于生活污水和/或灰水禁排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船舶,应具有足够舱容以留存船舶在禁排区时所产生的所有生活污水和/或灰水。集污舱的容量应根据载运人数和航区等因素综合考虑。
管理建议划重点
1、将生活污水排放规定和船舶设备操作相关内容列入船舶培训计划,督促船员加强学习;
2、检查确认船舶配备的生活污水相关设备是否经过主管机关验证,明确相关设备对应的排放要求;
3、日常管理中注意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相关管路阀门、舱柜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5、定期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水质进行取样化验,以确保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符合相关标准;
6、建立《生活污水记录簿》,用于记录生活污水相关的操作。建立专门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维护保养记录簿》,用于记录装置及相关管路阀门的维护保养及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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