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进一步保障长江上海段圆圆沙警戒区及周边水域航行安全,维护良好的通航秩序,根据该水域实际情况和相关航行规则,现将相关交通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南槽航道进口,船长大于120米的船舶,自南槽S45号灯浮起相互之间禁止追越和并排航行;
二、由长江口深水航道进口的船舶,在进入圆圆沙警戒区之前,两船前后应保持不小于0.7海里的间距;
三、在吴淞高潮前2.5小时至后0.5小时,拟经圆圆沙警戒区出口的船舶在通过警戒区西边界线(47号灯浮与A54A号灯浮连线)时,航速应当不大于8节,保持正规瞭望,谨慎驾驶;
四、船舶在与他船沟通不畅或无法明确他船动态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吴淞VTS中心,并服从吴淞VTS交通组织。
请各有关船舶在航经圆圆沙警戒区及周边近水域时,遵照以上要求执行,共同维护通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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