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105次会议以MSC.496(105)号决议通过了公约新IV章修订,全面替代原公约第IV章,相关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无线电救生设备
无线电救生设备移入公约第Ⅳ章:
原公约第Ⅲ章第6条要求,每艘客船和每艘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至少配备3台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每艘客船和每艘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每舷应至少配有1台雷达应答器。
修正后上述无线电救生设备相关内容,整体调整到第Ⅳ章无线电通信中。
无线电救生设备具有救生和通信的双重属性,原公约将无线电救生设备纳入公约救生设备章节中,逻辑上侧重于救生属性。
实际上救生筏双向VHF和搜寻定位装置,均有清晰的GMDSS功能定位,前者保证公约要求的现场通信功能,后者实现公约要求的搜寻定位能力。
公约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主要目的,是船舶遇险情况下提供浮力载体维系人命安全,侧重于自救。无线电救生设备侧重于通信,关注第一阶段自救后的被救。
因此,修订使得公约逻辑更为合理,SART和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重新并入新IV章节中,共同组成履行GMDSS系统功能的要素。
修订后的主要影响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设备记录(FORM E)和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设备记录(FORM R)中,设备明细列表在新证书格式中做出调整。
FORM (E)
FORM (R)
尽管新证书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根据MSC-MEPC.5/Circ.6通函公约修正案生效后签发证书代替现有证书时间指南,在无特定检验要求情况下,生效日期前签发的证书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
生效之日后签发或换发证书的时候,船期国、船东、船级社和船长应关注证书的格式,保证船舶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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