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有朋友在群内问:焚烧炉使用是不是要在油类记录薄中记录?
提问题的是一位老轨,说本来挺清楚明白,但是看了一篇中国船检的文章,结果给绕迷糊了。
并摘引文章中的语句:……巴拿马籍船的油类记录簿堪称油类记录簿的典范,焚烧垃圾时,要在油类记录簿里记录为PART III 6项,这就是垃圾记录簿中E类垃圾的来源。
老编看了下这个推文,确实有些让人蒙圈,作者本意可能是倾向于让船员在油类记录薄中记录焚烧炉的使用,方便PSCO及各种检查。
但是实际上,如果这么做,就上当了。
咱们先捋捋油类记录薄和垃圾记录薄的配备要求,然后理一理焚烧炉。
MARPOL公约的要求是油类记录薄和垃圾记录薄配备和记录的根源。
油类记录薄是MARPOL公约附则I第III章第19条和第IV章第36条要求的。
第III章第19条要求油类记录薄的Part I应记录五部分的内容:燃油舱的压载和清洗;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油性残余物(残油(油泥))的收集和处理;机器处所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排放或处理;添加燃油或散装润滑油。
第IV章第36条要求油类记录薄的Part II应记录十项内容:货油的装载;航行中货油的船内过驳;货油的卸载;货油舱的清洁压载舱的压载;油舱的清洗 (包括原油洗舱) ;压载水的排放, 但从专用压载舱排放者除外;排放污油水舱的水;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 所使用的阀门或类似装置的关闭;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 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的关闭;残油的处理。
所以,对于非油轮而言,配备油类记录薄的Part I就够了,油轮需要加配货油操作的油类记录薄的Part II。
垃圾记录薄是MARPOL公约附则V第10条要求的。
根据这一条,当使用焚烧炉烧垃圾时,当天烧当天记录,而且要记录的详细,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日期、时间、船位(纬度和经度)、焚烧的垃圾种类和每种被焚烧垃圾的估算量,都要记录。
说到这里,请尤为留意: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是讲的油类处理,附则V(防止垃圾污染规则)是讲的垃圾处理。
搞清楚了这个界限就会明白:油的事一律记录在油类记录薄,垃圾的事一律记录到垃圾记录薄
公约之所以让人晕是因为:焚烧炉安装位于附则VI(防止空气污染规则)的第III章第16条。
这一条要求焚烧炉不能烧货物残余、有害包装材料、PCB、重金属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废气清洗系统的残余物、不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以及PVC(如焚烧炉经认可可以烧PVC也可以烧)。
同时,注明可以烧本船产生的油渣和污泥,只是不能再码头、港口和河口烧。
这就导致焚烧炉既可以烧垃圾,又可以烧渣油,怎么记,谁来记,把一些朋友搞迷糊了。
还是上面的原则,烧油渣属于油的问题,要记录在油类记录薄,老轨负责!
油类记录薄part I的记录要求IMO出了通函MEPC.1/Circ.736/Rev.2,焚烧炉少油渣属于示例6,按照范例,只需要记录烧了多少,烧了多久,谁烧的,就OK了!
至于船位,起止时间,不需要!
当然如果油类记录薄在扉页里的填写说明比MEPC.1/Circ.736/Rev.2详细,按照扉页来就好了。
如果船旗国强制在油类记录薄里填船位、经纬度什么的,属于比较傻的船旗国,毕竟多记不给分,记错了,要罚款,自己拿主意吧!
烧垃圾属于垃圾的范畴,要记录在垃圾记录薄,自然大副负责。
至于垃圾焚烧的事记录,就严了很多,船位、开始及结束时间、焚烧垃圾种类,都要一一记录。
鉴于,焚烧炉这个设备涉及了MARPOL公约的I、V、VI三个附则,涉及多个操作个体,烧与不能烧还比较专业,老编有三点建议:
船方要高度重视焚烧炉的管理,船长负责保存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轮机长负责保存焚烧炉使用操作手册或说明书,烧东西以前看一看这玩意能烧啥,不能烧PVC的烧了,要罚款,三管轮作为具体执行人员要做好焚烧炉使用的操作培训记录,。
轮机长应全面负责焚烧炉的操作使用,在每次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后,及时把焚烧的时间、数量书面告诉大副,焚烧后产生的灰渣交大副处理、如烧的是油渣,则要亲自处理,记录在油类记录薄。
每次开展焚烧作业,应先与驾驶台联系,确定是否属于可以焚烧区域,并记录焚烧作业的起止时间,并由大副在焚烧当天签署。记录完一页由船长签字。每次记录应用中、英两种语言填写。每次记录都应写明时间、船位、垃圾说明和焚烧或排放垃圾的估计数量。每次垃圾的处理在记入《垃圾记录簿》的同时,也要记入《航海日志》。
举几个焚烧炉的例子
1.105 KG Incinerator ashes discharge on 181120221 after 0.9M3 incinerator ashes discharged on shore on 19092022, But what substances generate 105KG ashes that had been incinerated onboard cannot be traced and no reasonable explanations given from crews.(这个缺陷应该是船上让岸上接收了很多的焚烧炉灰,但是没有焚烧炉使用的记录)
2.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personnel responsible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incinerator installed on board have been trained to implement the guidance provided in the manufacturer’s operating manual.(船上没有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对焚烧炉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属于附则VI关于焚烧炉使用人培训的规定没有执行而导致的缺陷)
3.Engine room crew not able to start incinerator pilot burner. Pilot burner stopped automatically after few second.(焚烧炉故障缺陷)
至于,中国船检那位作者提到的巴拿马油类记录薄part III项,是因为巴拿马把油类记录薄的名字给成了:Panama Oil Record Book and Emissions
这个第三部分就是Emission的内容,全名是: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是针对附则VI防止大气污染需要记录的内容,至于焚烧炉的怎么记,扉页都有说明,按照说明来。
老编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怎么记,不要出现信息打架的现象,一定要一致,当然能少记就少记喽,毕竟记错罚款3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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