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又听说一个滞留案例:某船应急电源容量不足,证书显示是1200AH,实际仅为800AH。
这是小编近期看到的第二个同类滞留案例。不同的是,这次是国内航行船舶,上次是国际航行船舶。上次案例是这样的:
在港口国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某船未配备应急发电机,船舶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在蓄电池间配备风帆6-CQW-200型蓄电池2组共4块,每2块蓄电池串联为一组,然后两组并联进行供电,每块蓄电池电压为12V,容量为200AH,经计算该船所配两组蓄电池容量为400AH。经查询该船《船舶应急电源容量计算书》要求,蓄电池组容量要求为796AH,所以该船应急电源所配蓄电池组容量不足,未达到《计算书》所要求的最低容量。
说实话,小编这方面知识比较欠缺,只是感觉到此种缺陷比较特殊,所以摘录下来,供船友参考。以下是小编通过学习对这一缺陷的分析,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针对应急电源的检查,执法部门检查的重点是没有配备应急发电机的船舶,此类船舶用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很容易存在容量不足的问题。为避免此项缺陷,船友需要做的工作是:
①找到本船的《应急电源容量计算书》,格式如下。如果找不到,请公司协助查找,或者请专业人士核对本船实际情况,做出计算。
②注意不同航区对应不同的供电时间要求,按照技术法规要求,近海航区为6小时,沿海航区为3小时,国际航行为18小时。目前,很多船舶由内贸转成外貌,要特别引起注意。
③注意无线电设备是专门使用备用电源供电的,不能用应急电源供电。所需容量也应当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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