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明年1月1日下线,网络有很多抱怨之声。虽然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小编也经常查询一些船员相关的案例,但是相关案例毕竟不多。
司法文书以后想查询就难了,但是行政处罚文书还是能查询到的。比如下面两个法规就要求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法》第7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79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情简介:
船长给自己服务簿签注被处罚,我认为处罚对象应当是交接班的船长,而非现任船长。同理,只要船员服务簿签注问题,都应当是船长的责任,而非当事船员责任。
2023年12月07日,执法人员对“华雪XX”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轮船长戴XX的服务簿上:2012年09月07日至2016年08月17日在“如意XX”轮任职二类船长,2016年08月18日至2017年07月02日在“如意XX”轮任职船长,两次任、解职记录及2023年09月16日至今在“华雪XX”轮任职一类船长的任职记录均为自己填写,该行为属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违反了《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依据《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罚款5000元。
案例分析:
①如何签注服务簿。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身份证,一定要规范填写。船员在上船任职当天找船上船长为你填写任职信息,下船离职当天,也要找船上船长填写解职信息,船长有义务和责任为船员正确、如实填写船员服务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船长本人的服务簿不可以由自己填写,而是在交接班时,互相为对方填写任解职信息。
②法律适用分析。执法部门认为船长行为违反第18条第5项,依据第53条第3项处罚。(注:执法文书笔误,应当是第52条,可能是执法部门忽略了《船员条例》修改后条款进行了调整)先看一下具体条款:
第十八条: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以下分析有点不正经。第18条是船长的权力和义务,第5项要求船长对本船船员服务簿如实记载。在①中我们已经指出,本船船长不能记载自己的服务簿,所以此处的违法主体应当是交接班船长,而不是本船船长!
本船船长确实不应该在上面签字,应当签字的是交接班的船长,确实存在错误,那到底该罚谁呢?小编以为根据第18条,应当罚的是交接班船长,因为他们是责任主体。
同理,如果其他船员的服务簿未签注或者签注错误,罚当事船员还是船长?我认为责任主体还应当是船长,不应当处罚当事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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