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讨论的案例(船长自己填写自己的任职资历),很多船友提出了疑问。这些疑问是我事先没有考虑到的(缺少实践经验),因为我讨论这个案例的本意是“违法主体的认定”,也就是单纯的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
汇总梳理了网友的各种疑问,其实就是一种情况:交接班的两个船长因为各种客观原因不能见面,或者干脆没有交班或者接班船长(接新船、修船等)。
任选3个网友问题如下:
①船舶在上坞或者过年放假停航没有交接班船长,船长怎样签注?
②现在很多船都停航了,船东把船员都解散了,其他人可以在船船长签字,那船东没有安排接班船长,那船长服务本由谁来签字?
③如果是送船的船长,没有接班船长,谁给签呢?或者相反的情况,接船的船长,上面没有休班的船长,谁签?
也有船友提出了变通的解决方法:
①17年我到XX船厂上船,离任船长已下船一个多月,我到XX海事大厅问这一栏怎么签,答复说:自己签自己。
②要是没有交接班船长来任职那叫谁来签注呢,XX执法部门说可以自己给自己签字,但必须要公司出证明。对于上述特殊情况的解决方式,我查找了相关规定,可惜没有找到。具体怎么办,我建议各位船长还是咨询当地执法部门,或者拨打船员服务热线咨询,现在执法部门的服务意识还是比较强的。
小编的学习心得:
船员服务簿如果作为核定资历的主要证据,从法律方面理解这个问题,个人感觉“自己给自己签注”是不妥当的,因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那船员服务簿是否是核定资历的唯一证据呢?执法部门怎么做的,这个我不得而知。但是,我感觉不能是唯一证据,比如万一服务簿丢了呢?为此,小编还专门学习了有关文件,比如“如何正确维护任职资历”“船员业务办理指南2.0版”。(这些都是船友们的家常便饭,对我来说却是新事物)。不过以下这三点小编感觉很重要:(文字和视频来源于舟山海事)
①船长应在《船员服务簿》上及时如实签注船员服务资历,船员个人通过船员管理系统报备个人服务资历并上传相应的《船员服务簿》个人信息页和服务资历签注页影印件;
②船员采用远程办理的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所需的海上任职资历为船员服务簿记载的资历,在船员管理系统中依据船员服务簿记载如实填报的资历信息和纸质记载具有同等效力。
③船员在办理证书所提供的资历信息与船员管理系统中船舶进出港报告或海员外派机构等单位报备产生的任解职登记信息不一致时,负责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海事机构应进行真实性核查。
昨天案例的补充:
对于昨天的案例,船长因为签注自己的服务簿被处罚(估计也是个例),今天又有了一点看法: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免罚。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将“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列入其中,也就是可以免罚。不过其实施条件主要有两个:
一是,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二是,不存在故意虚假记载、编造等情况。
这里面关键是“首次”如何理解。昨天的案例中,船长有3次签了自己名字。第1次是2012-2016年,第2次是2016-2017年,第3次是2023年。也就是说,前两次违法距离被查处已经超过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是2年,2年内违法没有被发现的,不予处罚。当前,大多行政机关将首次违法的周期定为2年,也正是这个原因。当然也有个别行政机关将认定周期定为5年。
从本案来说,前两次违法都发生在6年前,理论上不应当再追究,换句话说,应当把2023年发生的第3次违章视为“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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