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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中应当加强体系运行的检查——基本方法与缺陷处理-绿芒船员学苑

FSC中应当加强体系运行的检查——基本方法与缺陷处理

朋友聊天时提到一个问题,海事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开始重视对体系运行的检查了,并且很多船舶被开具了体系方面的缺陷。事出必有因,前几年就有相关人士有类似的呼声,比如小编选取的这篇文章,就是...

朋友聊天时提到一个问题,海事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开始重视对体系运行的检查了,并且很多船舶被开具了体系方面的缺陷。事出必有因,前几年就有相关人士有类似的呼声,比如小编选取的这篇文章,就是2021年船级社专家写的。其中提到了安检中加强体系检查的必要性、检查方法、缺陷处理等。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此节录下来,供船友迎检时参考。

船舶审核5年间只有一次中间审核,无法通过审核及时监控监督,使得船长和船员对于船舶体系日常运行产生麻痹和松懈心理,不重视体系的日常运行和记录,导致实际工作情况和台账记录存在“两张皮”现象,造成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如果我们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过程中,能够根据检查发现的缺陷性质、分布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能更好地发挥船旗国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两项海事监管核心业务的效果。

一、在船舶安全检查中体系检查的途径

船旗国监督检查中,有的缺陷是偶然发生的,如某个部位栏杆断裂、航行灯故障、磁罗经误差偏大等。但经过我们分析发现,安全检查发现的多个缺陷都可以找到相似的原因,例如责任船员疏于维护保养、船长疏于管理和监督、公司岸基支持和监督检查不到位等情况,则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扩大检查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该船舶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核查相关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的真实性

在核查记录真实性方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

一是核对维护保养记录上的责任人、保养日期与航海日志、无线电日志及轮机日志的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二是核对需要两人或多人配合才能检测的项目,访谈相关船员确认叙述的检测过程是否一致,或其他船员是否参与检测;

三是对于定期测试均记录正常的情况,访谈责任船员确认是用何种工具、何种方法进行测试的,船上是否具备相关测试工具;

四是对同一种笔迹长期记录船上维护检测记录,核查记录责任人聘用情况及船舶实际配员和船员更换情况是否一致。

(二)核查责任船员是否熟悉维护保养的体系文件

在核查船员熟悉体系文件方面,可以这样进行:

一是通过访谈船长、轮机长和岸基指定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对,核查船长、轮机长在上船工作前是否在岸基进行过安全管理体系(SMS)培训;

二是结合船舶开航情况和船员值班情况,访谈船上培训的具体开展情况和培训的内容、过程和效果,核实船上SMS培训是否流于形式或记录作假;

三是访谈责任船员是否熟悉体系文件,是否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关键性设备能否熟练操作,维保记录与体系文件要求是否一致;四是对于船员不熟悉体系文件的情况,核实船长是否行使了船长的责任和权力,对船上培训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核查岸基支持和监督检查开展情况

在核查岸基支持和监控方面,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核查岸基管理人员上船次数是否符合体系文件要求;

二是核查岸基管理人员对船上提出的修理要求是否迅速做出响应;

三是岸基对于船上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督促和监控;

四是外来文件尤其是新生效的法律法规、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及时传递到船上并督促落实。

(四)核查船上训练、应急演习及船岸演练的效果

根据上述核查结果,可以进一步开展船员履职能力方面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船舶综合应急演习。在消防演习中,重点检查船员行动是否按照应变部署展开,现场指挥员是否沉着果断,船员间的配合是否显示经过经常性的训练;在弃船演习中,救生艇放至水面并脱钩操纵及回收过程中是否熟练。通过实际演习,确认船舶是否根据本船相关消防、救生设备的具体情况开展有效培训和训练。

二、船舶安全检查中体系缺陷的处理

船旗国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对船舶设备维护保养方面缺陷原因的进一步分析,进而对船员熟悉体系情况和日常履职情况开展进一步检查,可以看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日常运行的情况。

上述四个方面的检查结果,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操作或技术性缺陷与船舶体系运行情况无关;二是显示船舶体系运行部分失效;三是显示船舶体系运行严重失效。

对于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情况不作为滞留缺陷处理,开具非滞留类行动代码即可。对于多个操作或技术性非滞留缺陷显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严重失效,此时可以将同一类的多个操作或技术性非滞留缺陷作为体系缺陷的证据,合并作为一个体系缺陷描述,开具滞留类行动代码。

这类滞留缺陷主要包括:船上未配备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高级船员不知道公司指定人员是谁;没有在应急情况下与公司联系的程序;备用设备及关键设备没有纳入日常维修保养计划或测试;船上应急演习和演练未按照计划实施;存在与船体、结构、设备有关的滞留缺陷;船员不熟悉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船上人员执行有关体系文件任务中不能有效联系;等等。

对于滞留类的体系缺陷,需要依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77条的规定,适时实施附加审核;非滞留类的体系缺陷可以在3个月内整改完毕。

内容源自:《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对船舶维护保养之体系缺陷的检查和处理》,作者:程宇骁(船级社上海分社) ,罗永宏(烟台海事局)

  • 发表于 2023-12-1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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