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运实务中,不得不提一下租船合约。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碰到不同类型得用车模式,比如打的、包车。打的者通常用打的软件,确定好起始地,司机根据提供的起始地,按照最优路线将送达目的地后,并收取这一段路程的路费,司机的工资你不用管,车辆加油你不用管,车辆的维修管理你也不用管,你只需支付路费即可;
反之,某老板为省事,包了一辆车作为通勤工具,时间为一个月、半年或者一年。该老板支付的费用全包(包括司机劳务费、还有车辆保养、加油、路费等)。
说了这么多,才进入主题。
没错,在航运实践中,程租合同(也叫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如同上文所述的“打的”,指船东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租家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期租合同(Time Charter)如同上文所述的“包车”,是船东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通常的,程租合同比较常用的是GENCON格式(该格式偏帮租家);而期租合同则常用的是NYPE(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标准格式(该格式偏帮船东)。
关于停租(Off hire)
好聚好散。在航运实践中,海洋的复杂性会大大超越船东与租家的预测,因此,对于停租,还是要丑化说在前,避免无谓纠纷。
根据租约条款,租家应在自接船至还船(from delivery to redelivery)的一段期间内连续地支付租金。
但是如果发生种种意外情况都可能影响到租家不能使用该轮但却仍要支付租金,故而租家为保障自己的利益,一定要订入停租条款,订明在多种情况下,主要是船舶的内在原因(如入坞修理、船员不足),不管船方有没有过失,一引起时间损失就一律停付租金。
1. 停租期其它费用的扣除
租船人要在停租期的同时也不付其它费用,比如燃油、领港费等,就应在应支付费用的条款前加上“租用期内”(whilst on hire)的注明,这样一旦租金可以停付,这些费用也就归船方自理了。
2. 停租的各种情况
停租条款可以理解为一条充分保护租船人的“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而租船人欲依靠此条款要负上举证责任——证明所发生的情况引致时间损失多少是条款内规定可依此免除租船人付租责任的。
A、船员不足(deficiency of crew);
B、船体、机器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坏(breakdown or damage to hull,machinery or equipment);
C、搁浅(grounding);
D、海损事故所引起的延滞(detention by average accidents);
E、入坞(drydock);
F、任何其它原因(any other cause);
3. 不能算停租的情况
4. NYPE的停租条款是“净”的时间损失
即使发生了停租条款所订明的事项,但只要没有影响租船人有效地使用船舶,没法证明有“净”时间损失,租船人也不能据此停付租金的。
例如:船舶吊机在航程途中发生故障,在租船人需要使用吊机之前租船人根本没有时间损失,同时也不能停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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