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交接班后,一定要立即更新进出港报告信息,避免因为疏忽被罚。近期,笔者从执法部门公开的处罚信息得知,因为交接班后未更新船员名单和签注服务簿,多艘船舶被处罚。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被罚款近万元,实在是比较冤枉。
据朋友讲,某公司在2年内船舶因为进出港报告违法问题,被查处达到20多次。由此可见,进出港报告违法问题,已然成为船员最常见的、被处罚最多的行为之一,所以做一详述,希望引起重视。
1. 案例:船员名单未更新,船东、船长、大副分别被处罚
2023年10月09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轮2023年10月8日~9日航次进港报告中大管轮为左某,而实际在船大管轮为李某,该轮在进港报告中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船员配备情况,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2款,对船东罚款6000,对船长罚款2000,对大副罚款1500。
2. 分析:
《海安法》第46条要求: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应向海事机构报告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第104条规定,如果未依法向海事机构报告的,对船东罚款3000-3万,对船长、责任船员罚款500-5000。
本案中大副负责报告,且已经按时进行了报告,只是大管轮姓名报送错误。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①《海安法》处罚的事由是“未依法报告”。包括:未报告、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报告信息错误(与实际不符)。所以,此处未依法报告的“法”,除了《海安法》本身,还包括《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8》《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2021》。这2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详细说明了报告的方式、时限和内容,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掌握。为便于学习,我将主要内容置于文末。
②除了对船东、船长处罚,对具体报告人员也要处罚。本案中,大副具体负责报告,所以被连带处罚。处罚额度上,除非有从轻情节,否则对船东是5000-1万、对船长是1000-3000、对责任人是1000-2000。本案中,对船长和大副的处罚分别取了中限,而对船东取了下限+20%,小编认为对船东的处罚裁量是合适的,毕竟仅仅因为疏忽报送一人信息错误与未实施报告,从性质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如果对船长、大副也采取底限+20%(也就是船长1400、大副1200)就更合适了。
③关于此项违章的赦免和减轻。部分执法部门对进出港信息错误的情况规定了免罚,比如长江海事局规定的“首违不罚”清单包括:“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其适用条件是:报告时间不满足要求的,或者报告码头名称不规范。如何才能减轻处罚,裁量基准没有规定,但是规定了从轻处罚,小编建议船长在被查处此类问题后,一定要态度诚恳的表示立即纠正错误,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会认定为“具有从轻情节”。
3.其他问题:上船人员服务簿要及时签注
本案中,执法人员同时发现接班大管轮服务簿未及时签注,好在这项违法被列入交通运输部的免罚清单之内(《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2018》),否则船长又要被罚款了。所以,接班船员和船长一定要引起注意,及时对服务簿进行签注。
附:《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报告时间:
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第15条)
因无通信信号覆盖导致无法按照规定于4小时前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报告的,船舶应在通信信号恢复后立即报告,并注明原因。(第16条)
报告内容:
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客货装卸信息。(第17、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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