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起草劳动合同的条款那真叫一个千锤百炼,滴水不漏,基本上把用人单位方面的风险都化得干干净净。
懵懵懂懂的新人
很容易掉入“陷阱”
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表现出“无意识”
而混迹多年的老人
也有“翻船”风险!
笔者以某知名管理公司船员劳动合同为例,带你解读船员劳动合同究竟有多少坑!(以下合同“甲方”为船管公司,“乙方”为船员)
⊙合同约定在首个在船工作日起生效,而此处约定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此处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但是出现劳动纠纷时候,船员在主张自己权利时候往往会被带入此处陷阱,少计算自己的劳动期限进而少计算薪酬。
⊙累计实际在船工作时间六十个月,此条规定套路满满
这里是实际在船上的六十个月,通常船管公司会说实习期不算其中(此说法本身是违反合同法的,劳动时间应包含实习期)。如果履行合同中间船东卖船,新船东要求撤换全体船员,船员在家等安排上船的时间不算,即使是等一年半载的待业时间都不算,而且等的期间通常没有任何薪水和补偿,此处等于签署了长期的卖身契,如果船员不愿等待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船管公司还会让船员支付违约金。
⊙乙方同意根据航线或者船东要求适当提前或者拖后休假安排,船管公司操作空间大。如果船员在单船派遣合同到期后,船管公司未找到合适的替班人员或者为了节省交通费用以交接港(尤其是在国外港口)不便为由为由不安排休假,造成船员长时间滞留在船工作。
⊙这一条可以看出船员不在船期间是没有底薪的,就算船员在家等安排上船都没有任何工资;而实际上往往船管公司安排很慢,白白浪费大量时间。另外薪酬未约定船上劳务费用和退伙食费等情形,但是公司在招募的时候往往会宣传有劳务退伙费用,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这些费用,一旦与公司产生纠纷,那么船员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伙食委员会费用管理并不透明,船长存在贪污伙食费或者与船公司合作扣留伙食费的情况。
⊙实际操作当中船管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会给船员以费用较低的社保缴纳基数缴纳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船员实际工资情况足额缴纳社保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变相的降低了船员的福利待遇,船员朋友可以要求船管公司补缴社保,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船管公司以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船员的适任证书甚至身份证、毕业证书在下船期间交公司保存,有些公司甚至以扣押证书要挟船员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扣押船员适任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行为可以向海事局或者劳动主管部门投诉。
⊙船管公司为了方便会约定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进行仲裁,此种约定是无效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既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一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法确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原则。故如果与船管公司发生纠纷进行仲裁时,船员可以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选择方便及有利自己的地点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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