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网友的留言,讨论这个问题,因为以往没有接触过此类问题,所以晚上用了一个小时时间来分析相关法规条文,如果有不当之处,请多多指教!
是否应当报告及其理由
应当报告的理由:因为中途加油,船舶办理了进出港报告,所以应当同时报送能耗数据。具体法律(规范性文件)依据是《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第6条: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不用报告的理由:国内沿海船舶应当依据“航次”进行报告,中途加油是一个航次的中间过程,没有开始另一个航次,所以不需要报告。具体依据是《碳强度管理办法》附件《国内航行船舶能耗数据收集记录表(航次记录)》对“航次”的解释:“航次,是指船舶以上一次靠泊时间为起点、本次靠泊时间为终点的相邻两次靠泊期间的航行、停泊和作业。”
其实都是“航次”概念不清惹的祸
在海事管理法规中,多个场合出现“航次”这个概念,但是都没有统一的解释。比如在《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出现“航次计划”,《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出现“上一航次”,在《碳强度管理办法》出现“单一航次”等等。
一般来讲,“航次”是从出发港到目的港的整个过程。细分起来,可以分为简单航次(从起始港直接到目的港)、复杂航次(有中途挂靠港)等等。
按照《碳强度管理办法》附件对“航次”的解释,显然属于简单航次,不包括中间挂靠的复杂航次。如果中途有挂靠港且必须是“靠泊”,则需要多次报告。如果没有靠泊(比如锚泊加油),按照上述解释,还不属于重新开始一个航次。
纯粹的法条分析,不谈合理性
《防治管理规定》第40条规定“船舶应当在出港前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此处所谓“规定”即是《碳强度管理办法》第6条,该条规定“在办理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由此明确了报告的时间是“出港前”,亦即“办理出港报告时”,如果不报告,构成违法。这个毫无疑问。因为中途加油,势必要进行进出港报告,因为没有报告,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理由恰当。
如何理解《碳强度管理办法》附件关于“航次”的定义?其实这个定义与是否需要报告没有关系,而是和报告内容有关系。也就是说,中途报告的内容也是从上一航次的内容,亦即与上一港出港前报告内容相同。
合理性角度分析及建议
在中途加油进行能耗报告,应该报送哪一段的呢?如果按照法条来讲,肯定是报送上一航次的,但是这样做又形成重复。如果报送始发港到中途加油这一段的,又与“航次”的解释相冲突。造成船员左右为难。
因为本人不了解能耗报告系统与进出港报告系统是否绑定,是否进行数据上的交互,如果非要将两者结合在一起,那么就要修订“航次”的定义。
最后小编认为,对于此类由于法条理解不同造成违法,在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网开一面也合情合理。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