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仅供学习讨论之用,具体要求请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这是很久以前,一个执法部门工作的朋友咨询的问题。他问,普通杂货船,是否能够装载散装谷物?比如玉米、小麦、大豆等等。如果不可以装,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后才可以?
据他说,在工作实践中,多数执法部门认为普通杂货船不能装载散装谷物,除非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满足的条件,各地执行的标准又不一样,包括三种:①船长核算稳性后,经执法部门审核同意;②需要经过行业专家核算稳性后,经执法部门审核同意;③必须由船检部门核算稳性,执法部门审核。(注:核算稳性包括散装谷物的三项稳性衡准指标)
我在研究了SOLAS公约、谷物规则、国内检验技术规则等文件后,认为只有上述条件③是合适的,条件①和②不能满足公约和法规的要求。对于我的意见,朋友表示同意,但是因为不是官方意见,不能得到各方的认同。
1月22日,官方终于在一份文件——《<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我的意见一致:也就是“按照散装谷物批准书相关要求执行,无批准书需经过单航次检验批准”,明确了如果没有“散装谷物批准书的船舶(也就是杂货船)需要单航次检验批准”。
为此,有必要把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介绍一下。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是SOLAS、国际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国内船舶检验技术规则中的一句话,而各地执法部门对这句话的理解存在不一致。这句话在不同文本中表述大体相同:
SOLAS 1974 Reg. VI/9. 2 Grain loading information 谷物装载信息 没有这种批准文件的船舶,在船长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缔约方确信该船所提出的装载情况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不应装载谷物。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6章C部分第9条2:没有这种批准文件的船舶,在船长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该船所提出的装载情况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不应装载谷物。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6-1.3.3.3 无装载散装谷物稳性计算资料的船舶,在船长向装货港海事管理机构证明本航次的装载情况符合本节的要求并取得其同意之前不得装载谷物。
国内技术法规基本照搬了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就是对于未持有散装谷物批准书的船舶(非专用船、杂货船),如果装载谷物,船长必须向主管机关证明本航次装载情况满足要求,并经过主管机关同意。那么,船长怎么才能向主管机关证明呢?主管机关依据什么同意呢?都没有明确。由此造成了实践中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什么我当时理解必须是船检核算单航次稳性,我认为直接的原因是:国情不同+国内船检立法模式所决定,具体原因我就不过多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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