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船舶检验的目的、机构和种类
一、船舶检验的目的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二、船舶检验机构和种类
(一)船舶检验机构
世界上大多数海运国家的船舶各类检验是由民间组织——船级社来完成的。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于1968年成立,致力于联合各船级社,利用技术支持、检测证明和开发研究,通过海事安全与海事规范,维护与追求全球船舶安全与海洋环境清洁。
目前,IACS共有12个成员,即:美国船舶检验局(ABS)、法国船级社(BV)DNV-GL船级社、韩国船级社(KR)、英国劳氏船级社(LR)、日本海事协会(NK)、意大利船级社(RNA)、中国船级社(CCS)、波兰船级社(PRS)、印度船级社(IRS)、俄罗斯船级社(RS)和克罗地亚船舶登记局(CRS)。
中国船级社(CCS)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是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正式成员。
中国船级社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世界领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提供入级检验服务,同时还依据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授权船旗国或地区的有关法规提供法定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等服务。
(二)船舶检验的种类
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法定检验、船级检验和公证检验等三种基本类型。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是指按照船旗国政府的法令、法规、条例和(或)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修正案、规则等,对国际或国内航行的船舶进行的检验、检查和鉴定。在检验、检查和鉴定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法定检验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
2.船级检验
船级检验(也称入级检验)属于商业性检验,是指由船舶所有人选定的船级社,依据其制定的船舶入级规范,对船体(包括设备,下同)、船舶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下同)等是否处于或保持良好、有效的技术状态进行的检验、检查和鉴定。在检验、检查和鉴定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船级证书。
3.公证检验
公证检验则是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或保险人等的申请,对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的船舶实际状况进行具有公证性质的检验,以证明船舶的实际状况或产生事故的原因。公证检验完成后应签发相应的检验报告。
5.2 法定检验
一、法定检验概述
(一)法定检验的范围、目的与依据
1.范围
法定检验的检验范围包括:SOLAS公约中规定的各种船舶结构与设备检验、MARPOL公约中规定的各种船舶结构与设备检验、LL公约规定的船舶载重线勘绘与检验、特种船舶构造和设备检验、船舶起重和吊货设备的检验、船舶吨位丈量等,以及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制定的法规,对船舶结构、设备、载重线、稳性、吨位等进行的各种监督性检查、试验和鉴定。
2.目的
法定检验的目的是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船舶结构、设备、载重线、稳性、吨位、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机、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和信号设备、防止污染设备、起货设备等进行监督,并确认其处于有效技术状态和适合其预定用途。
3.依据
实施法定检验的依据为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规,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及作为该公约组成部分的所有规则(如FSS规则、LSA规则、IBC规则、 IGC规则、IMSBC规则、ISPS规则等);《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TC1969);《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L 66/88);《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1972)及其2001年修正案;国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
(二)法定检验的种类
1.初次检验
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法定证书之前应进行初次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机械、设备的一次完整检查和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证书的有关要求,保证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都适合其所要从事的营运业务。
经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应颁发相应的法定证书和或记录簿。
2.年度检验
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能使主管机关确认船舶的状况(包括其机械和设备)都按有关公约的要求得到了保持。
经年度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在有关法定证书上签署。
3.期间检验
在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的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期间检验。该期间检验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是对有关法定证书的指定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项目都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经期间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在有关法定证书上签署。
4.定期检验
对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而言,在该证书上的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定期检验,且该定期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对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而言,在该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包括对设备的检查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符合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要求,且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经定期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在有关法定证书上签署。
5.船底外部检查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所要求的特有检查。货船船底外部检查和有关项目的检验应能确保其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适合于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通常船舶在干坞内进行船底外部检查,但对于被授予了水下检验附加标志的船舶,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漂浮状态下进行水下检验。
经货船船底外部检查合格的船舶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签署。
6.附加检验
附加检验也称临时检验。每当船舶发生事故时,或发现影响船舶安全性或完整性的缺陷,或影响其设备的效力配套性的缺陷,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负责颁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授权的船级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按适用的公约或规则进行检验,此种检验称为附加检验。附加检验可以是总体的,也可以是部分的。附加检验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应申请法定附加检验:
更换船名、船舶所有人、船旗、船籍港、???;(此处教材有误)
船舶重大修理、改装、改建、更换设备;
更改船舶航区或航线等。
我国《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2)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4)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5)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6)变更船名、船籍港;
(7)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7.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也称换新检验,是指原证书到期,在相应证书换新之前进行的检验。换证检验应包括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证书的有关要求,保证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都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经相应证书换证检验合格的船舶应为其换发相应的新证书。
二、法定检验时间安排
(一)初次和换证检验
(1)初次检验应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证检验:所有需要换证检验的证书应在相应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换证检验。
(二)年度和期间检验
(1)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2)期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三)定期检验
(1)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2)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四)船底外部检查
(1)客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应每年进行1次。
(2)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有效期间的5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且任何2次之间的间隔不超过3年,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3)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每年进行1次。
5.3 船级检验和公证检验
船级是评定船舶技术状态的国际通用形式,是船舶所有人为了投保、索赔和处理海事纠纷的便利而自愿进行的。船级检验由船级社执行,由于各船级社的船舶入级规范的不同,下面以中国船级社(CCS)的《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5为例,介绍船级检验要求。
一、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
(一)一般规定
1.一般要求
(1)已在CCS入级的船舶,为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应进行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CCS验船师在检验中可根据其专业判断扩大检验范围,船东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条件和安排。
(2)在检验中,如发现影响证书的有效性的损坏或缺陷并认为必须立即进行处理时,验船师应将处理意见通知船东或其代理人。
(3)船东有责任向CCS提出保持证书有效性的各种检验的申请,并按规范要求做好检验的项目准备和为检验提供安全措施。
2.重新入级
当已被取消CCS船级的船舶要求重新入级时,CCS将根据船龄和原船级具体情况进行检验,如检验表明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符合CCS规范要求,CCS将恢复其原授予的船级或按需要授予其他船级。
3.损坏和修理检验
(1)涉及入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等部件遭到认为可能影响入级的损坏时,应及时通知cCS,CCS将指派验船师在该船航程抵达的适当港口及时登轮进行损坏检验,其检验范围应使验船师认为能查明损坏程度和原因所需的范围。
(2)涉及入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做任何修理,应在CCS验船师在场下进行。
4.改装或改建检验
(1)涉及入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的结构尺寸或装置进行改装或改建时,其相关图纸应提交CCS批准
(2)船舶有重大特征的改装或改建时,应符合“船舶重大改建、修理和改装的检验”的有关规定。
(二)检验种类与周期
1.初次入级检验
(1)初次入级检验系指对申请入级的船舶,在第一次授予其CCS船级和颁发入级证书之前所进行的符合性检查,以确认其文件、结构和设备的设计、配置和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等符合CCS人级规范、规则及CCS承认的其他技术要求。
(2)现有船舶和不在CCS检验下的建造中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应按不在CCS检验下建造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
国际航行的新船,其完整稳性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或不低于IMO的有关标准。
(3)新建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应按建造中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
2.年度检验
所有已入级船舶应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日期或上次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
3.中间检验
(1)所有已人级船舶应进行中间检验。中间检验应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除年度检验要求之外的项目,可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
(2)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时,要求的处所的检验和测厚不应相互替代。
4.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1)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既可以在干船坞内或在船排上进行,也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在干船坞内或在船排上进行的检验称为坞内检验,在船舶漂浮状态下的检验称为水下检验
(2)在每5年进行的特别检验周期内,至少应进行两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其中一次应结合特别检验进行。在所有情况下,任何两次检验的间隔不应超过36个月。
(3)对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通常应在干坞内进行。但是,可以考虑船舶漂浮状态下采用水下检验方式进行。
(4)对于船龄在15年以上需进行加强检验(ESP检验)的船舶,检查应在干船坞内进行。
(5)国际航行客船(包括客滚船)的坞内检验每年应进行1次。其中5年内不少于2次,应在干船坞内进行,其余的可以在船舶浮态下以水下检验方式来替代。同时应注意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
5.特别检验
(1)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应在5年间隔期内进行特别检验,以便更新人级证书。第一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5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之日起5年內完成。对于人级证书有效期小于5年的船舶,可缩减特别检验周期。
(2)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前一个年度检验开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如特别检验开始的时间早于到期之日前一个年度检验,则全部特别检验应在特别检验开始后的15个月内完成。在此情况下,特别检验开始时进行的项目方可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3)在例外情况下,如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未能安排进行船舶的特别检验,根据船东到期之日前的书面申请,并经CCS同意,特别检验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4)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日3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日以后完成,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仍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
(5)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所要求的处所的检验和测厚不应相互替代。
6.螺旋桨轴检验
(1)单螺旋桨轴检验间隔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多螺旋桨轴检验间隔期为4年,最长不超过5年。
7.锅炉检验
(1)主水管锅炉,其内部检验每5年内不少于2次,5年内2次最大间隔期应不超过3年。
(2)主火管锅炉,在10年内锅炉内部检验每5年内不少于2次,最大间隔期应不超过3年。其后锅炉内部检验每年1次。
8.循环检验
(1)船体循环检验系统
①船体循环检验是特别检验的替代检验系统,适用于除普通干货船、油船、散装货船和兼用船及化学品船以外的船舶。
②根据船东申请并经CCS同意,满足船体特别检验要求的船体全面检验,可以在循环检验系统的基础上进行。
③采用循环检验时,船体特别检验的所有要求,应在5年特别检验期满之前达成。
④在循环检验周期内,所有特别检验项目,应尽实际可能在特别检验周期内(5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验。
⑤船东有权确定船体检验项目的顺序。但是,各检验周期内的顺序应与之前检验周期内的顺序相关联,以确保在2个周期内的检查项目间隔时间不超过5年。只要符合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检验的相关要求,坞内检验也可以在5年船级检验期内任何时候进行。对于船龄在10年以上的船舶,压载舱在每一个5年船级检验期内应进行2次内部检查,即一次在中间检验范围内,另一次在替代特别检验的船体循环检验系统内。
⑥如检查中发现缺陷,验船师可以扩大检查范围
⑦CCS可以撤回基于循环检验体系的检验协议。
(2)轮机循环检验系统
①应船东要求并经CCS的同意,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的所有检查和试验项目,可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
②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所有项目,尽实际可能在特别检验的周期内(5年内)均匀地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查。
③循环检验每一项目的最长检查间隔期不应超过5年。所有检查项目应像特别检验的状态那样提交检查,即在打开和清洁情况下提交检查。而对控制、报警和安全系统通常仅做动作试验和模拟试验。
④根据船东要求,同意轮机长按CCS授权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后,轮机长应将所检查的情况记载于检验报告上,并应在船舶抵达有CCS验船师的第一个港口时,申请做确认检验,提交检验报告。
⑤CCS或船东根据循环检验系统的实施情况,可以终止循环检验系统,而采用特别检验。
9.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
(1)按计划维护保养的机械装置,CCS可同意采用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作为替代轮机和电气的特别检验和循环检验,条件是:
①制订船上所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经CCS认可;
②船上实施计划人员应遵守认可的维护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③维护保养计划记录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以确认处于有效状态。
(2)当计划维护保养记录不能完全满足建造后的检验要求时,则实施的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将予以取消,其后采用特别检验或循环检验的方式进行。
10.搁置检验
(1)具有CCS船级的船舶搁置,船东应书面通知CCS。
(2)搁置开始时,应申请进行搁置开始检验;在搁置期间,应进行搁置状态年度检验;搁置结束时,应申请恢复营运检验。
(3)如搁置船舶具有经CCS同意的搁置维护方案,而且其搁置期跨过船级特别检验已到期日期,只要能够满意地完成搁置状态年度检验,则在搁置期间,所有已过期的建造后检验展期到重新营运日期。
(4)船舶在其搁置期间,根据其船东申请,特别考虑检验范围和日期,可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建造后检验。这些所进行的检验可在确定船舶重新营运检验范围,和/或确定下次相同类别建造后检验的有效期时予以考虑。
(5)船舶结束搁置,船东应通知CCS,并在重新投入营运之前,申请恢复营运检验。
11.临时检验
(1)临时检验是指不属于各种定期检验的任何检验。按检验船舶的不同部分,该检验可以定义为船体、机械、锅炉、电气和自动控制与遥控系统等临时检验。
(2)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船东或其代理人应申请临时检验:
①船名、船籍港、船旗国和船东或经营人变更;
②遭受影响人级的船舶及其设备的损坏;
③港口国当局的检查;
④涉及入级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或更换时;
⑤检验的延期或建议。
(3)根据情况临时检验可以是总体或部分的,应确保维修或任何换新业已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4)完成临时检验,应在船舶入级证书中做相应的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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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一)入级符号
1.定义
入级符号是船舶主要特性的表述,具有强制性。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与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符合CCS规范、指南或等效规定,CCS将授予相应的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2.符号
凡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与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经CCS批准入级,将根据不同情况授予下列入级符号:
(1)★CSA,★CSM。
(2)★CSA,★CSM。
(3)★CSA,★CSM
3.入级符号含义
★CSA——船舶的结构与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A——船舶的结构与设备不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其后经CCS进行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船舶的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由CCS进行产品检验,而且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船舶的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不由CCS进行产品检验,但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入级规范的规定。
★CSM——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不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其后经CCS进行入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对于按CCS接受的船级社批准的图纸进行建造中检验的新建船舶,上列入级符号中的★由★代替。
(二)附加标志
(1)附加标志是船舶不同特点的分级表述,加注在人级符号之后,可分为必须性附加标志和可选性附加标志。
(2)附加标志包括船舶类型、货物特性、特种任务、特殊的特征、航区、航线限制以及其他含义的1个或1组标志。
常用附加标志见表5-1至表5-6。
表5-1 船舶类型附加标志
名称 | 附加标志 | 名称 | 附加标志 |
普通干货船 | General Dry Cargo Ship | 集装箱船 | Container Ship |
客船 | Passenger Ship | 散货船 | Bulk Carrier |
滚装船 | Ro/Ro Ship | 矿砂船 | Ore Carrier |
油船 | Oil Tanker | 高速船 | HSC |
双壳油船 | Oil Tanker, Double Hull | LPG运输船 | LPG Carrier |
化学品液化船 | Chemical Tanker | LNG运输船 | LNG Carrier |
表5-2 航区限制附加标志
附加标志 | 说明 | 附加标志 | 说明 |
Ice Class B1* | 最严重冰况区域航行 | Ice Class B | 小块漂流浮冰区域航行 |
Ice Class B1 | 严重冰况区域航行 | R1 | 1类航区 |
Ice Class B2 | 中等冰况区域航行 | R2 | 2类航区 |
Ice Class B3 | 轻度冰况区域航行 | R3 | 3类航区 |
表5-3 特殊检验附加标志
名称 | 附加标志 | 名称 | 附加标志 |
水下检验 | In-WaterSurvey | 螺旋桨轴状态监控 | SCM |
加强检验程序 | ESP | 柴油机滑油状态监控 | ECM |
船体循环检验 | CHS | 机械计划保养系统 | PMS |
轮机循环检验 | CMS |
|
|
表5-4 特殊设备附加标志
名称 | 附加标志 | 名称 | 附加标志 |
自卸货系统 | Cargo Handling by Conveyor System | 装载仪 (S、I、G、D) | Loading Computer (S、I、G、D) |
应急拖带装置 | Emergency Towing Arrangement | 清洁压载舱 | CBT |
|
| 专用压载舱 | SBT |
原油洗舱系统 | COW | 惰性气体系统 | IGS |
表5-5 自动控制附加标志
名称 | 附加标志 |
推进装置由驾驶室控制站遥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集控站(室)周期性无人值班 | AUTO-O |
船舶设置机舱集控站(室)和就地集控站,并在机电设备正常运行时,机舱集控站(室)连续有人值班 | MCC |
主推进装置由驾驶室控制站遥控,机器处所连续有人值班的船舶 | BRC |
2级动力定位系统 | DP-2 |
一人驾驶 | OMBO |
表5-6 环境保护附加标志
名称 | 附加标志 | 名称 | 附加标志 |
洁净 | Clean | SOx排放控制 | SEC |
燃油舱保护 | FTP | 压载水管理计划 | BWMP |
灰水控制 | GWC | 冷藏系统控制 | RSC |
NOx排放控制 | NEC | 防污底系统 | AFS |
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在船级证书中的表达形式,例如:一艘散货船由CCS规范进行建造检验,小块漂流浮冰冰况区域航行,无限航区航行,船体加强可装重货,装重货时2、4、6舱可空舱,抓斗装卸(最大20t重)结构加强,按CCS COMPASS- Structure软件进行船舶结构直接计算和疲劳强度评估,总强度、完整稳性和散装谷物计算装载仪,加强检验,水下检验,机器处所周期性无人值班,螺旋桨轴状况监控,此船可授予下列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
CSA, Bulk Carrier; CSR; Ice Class B; BC-A; Holds Nos 2, 4& 6 may be Empty; Strengthened For Heavy Cargoes; Grab(20); COMPASS(D, F); Loading Computer(S, I, G); ESP In- Water Survey ★ CSM, AUT0; SCM。
三、入级证书
(一)证书
(1)人级证书仅表示证书所覆盖的项目,通过审图、人级检验,确认符合CCS规范的要求,适合于预定的用途。
(2)人级证书所附的设备记录,是人级证书的一部分。
(3)人级证书应附有双方同意的条款与条件。
(二)证书有效期限
(1)船舶入级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2)临时入级证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5个月。
(3)人级证书的有效期应尽量与其法定证书有效期进行协调。
(三)入级证书的签发与签署
(1)人级检验完成后,由执行检验单位签发临时入级证书。
(2)临时入级证书签发后,检验单位应提交临时入级证书、记录、报告和其他技术文件,经CCS总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船级委员会核准,由CCS总裁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入级证书。
(3)完成建造后检验,现场验船师应按规定在人级证书上签署。
(4)特别检验完成后,如在现有人级证书期满日前不能发给新的入级证书,则验船师可在现有入级证书上签署,签署有效期为从现有入级证书期满日起不超过5个月。
(5)特别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提交报告和其他技术文件,经CCS总部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检验单位审核,由CCS总裁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入级证书。
四、船级的暂停与取消
(一)船级的暂停
(1)船舶超出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规定的限制,以及批准的其他附加条件进行营运船级将被暂停,人级证书将失效。
(2)船舶一旦发生任何可能使已授予的船级趋于失效的损坏、缺陷、故障或搁浅,且未在合理的第一时间向船级社报告,或者在预期的修理开始之前未取得CCS同意,均可能导致船级暂停,并使入级证书失效。
(3)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导致船级暂停和入级证书失效:
①CCS给出的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消除,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②在年度检验时,当前或过期的循环检验项目未完成,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③除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特别检验以外其他建造后检验,未在到期日完成,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④任何损坏、缺陷、故障或搁浅的修理未按规定完成并检验;
⑤船东未能安排要求的不定期检验。
(4)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导致船级自动暂停和入级证书失效:
①年度检验未在其周年到期日的后3个月内完成;
②中间检验未在5年特别检验周期的第3个年度检验周年到期日的后3个月内完成;
③船舶未在CCS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特别检验,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5)如出现超出船东或CCS正常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的情况,船舶在港时无法及时完成到期检验项目,经船东申请,在满足下列条件下,CCS可同意船舶在保持船级情况下,直接航行到卸货港卸货,必要时,随后压载航行至将完成检验的港口:
①检查船舶记录。
②当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CCS验船师无法在当前港口登船时,CCS应能够在船舶的第一个到达港,进行到期和或过期的检验项目及遗留项目船级条件的检查。
③通过对该船的历史记录的了解和当前港口的检验,如现场验船师认为船舶状况适合单航次航行至卸货港,以及必要时随后压载航行至修船港,并经过CCS总部确认。
④当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CCS验船师无法在当前港口登船时,船长应确认船舶状况满足前往最近的停靠港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船级已经自动暂停的船舶,如满足上述条件,船级可以恢复。
(6)如果船舶在1年内发生2次或2年内发生3次被PSC滞留,且被给出严重缺陷CCS可决定暂停船级,并在船舶录中给出相应的注释。
(二)船级的取消
(1)如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船级将被取消:
①应船东的申请时;
②当导致船级暂停的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间纠正时;
③如船舶在尚未完成要求其在开航前处理的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时出海航行,船级将立即被取消;
④船级暂停连续达到6个月时;
⑤船舶的船体与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或发生其他情况,经确认已无法继续营运时,如沉没、拆船等;
⑥未按时交纳检验费。
(2)如果船舶在1年内发生2次或2年内发生3次被PSC滞留,且被给出严重缺陷, CCS也可决定取消船级,并在船舶录中给出相应的注释。
(3)如只是与保持特殊的附加标志有关的检验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则暂停或取消仅限于相应的特殊附加标志。
五、公证检验
船舶公证检验业务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是为船舶的海损、机损以及为履行某种合同条款而进行的第三方检验。
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如船舶起、退租时的状况鉴定,买卖船时的船舶技术状况勘验,船存油、水的测量证明,某些海损事故所致损坏程度的鉴定等。
公证检验的检验报告可作为海事索赔、保险理赔、费用追偿和分摊等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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