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演习
一、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二、熟悉安全装置与紧急集合演习
在开船前,每名船员应熟悉自己的应急职责。
三、演习
1、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变情况进行。
2、 每个船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该船前一个月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这两项演习。如果船舶在经过重大改装后首次营运或有新船员,这些演习应在开船前进行。如果此要求对某种船舶是不可行的,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他至少是等效的安排。
四、消防演习
1、制订消防演习的计划应充分考虑因船舶类型和所载货物不同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常规操作。
2、每一次消防演习应包括:
①向各站报告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要求的职责;
②启动消防泵,至少使用2根消防水龙头,以显示该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他个人救助设备;
④检查有关通信设备;
⑤检查演习区内的水密门、防火门、挡火闸和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出口的可操作性;
⑥检查为随后的弃船而做的必要的准备。
3、演习时所使用的设备应立即放回原处,并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在演习中发现的错误和不足应尽快纠正。
五、记录
举行应变演习的日期、弃船演习与消防演习的细节、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训练应该记入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若在指定时间未举行全部应变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时,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经举行的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范围。
(ISM CODE要求)各种船岸应急计划之中所涉及的船岸通信用电话、电传、传真号码应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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