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必须妥善保管以下安检报告至少2年: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此前未按规定保存报告的船舶将面临海事行政处罚,国务院于2022年8月12日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中已经将此处罚取消。
船舶在接受检查后,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的缺陷。
船员需重视所有缺陷,并且将整改情况及时记录在航海日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 检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并关注整改时限,同时也建议将初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中。
06: 船籍港纠正
10: 缺陷已纠正
15: 下一港纠正缺陷
16: 十四天内纠正缺陷
17: 开航前纠正缺陷
18: 三个月内纠正缺陷
30: 滞留缺陷
41: 限制操作
42: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43: 责令船舶离港
44: 禁止船舶进港
46: 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纠正滞留缺陷
49: 经同意的缺陷纠正计划
99: 其他措施(需详细说明)
检查行动代码说明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进行检查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70通知船舶检验机构10: 缺陷已纠正
15: 下一港纠正缺陷
16: 14天内纠正缺陷
17: 开航前纠正缺陷
18: 3个月内纠正缺陷
30: 滞留缺陷
46: 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纠正滞留缺陷
48: 在船旗国接受的条件下开航
49: 经同意的纠正行动计划
99: 其他(需详细说明)
理解不准确: 船员对缺陷行动代码的理解不准确,导致缺陷未能及时纠正。
整改不彻底: 整改措施未能完全解决问题,如新设备不符合要求或整改仅流于形式(例如用铁水泥、环氧树脂等做形式上的修补)。
操作性缺陷: 船员对设备操作不熟悉,或者死记硬背,不贴合船舶实际情况,导致整改措施未能实际执行。
船员需正确理解缺陷整改要求,尽量在现场开具缺陷时做好沟通,得到检查人员的建议方案,充分理解对方观点及缺陷、法规要求。
免责声明:个人搜集整理,难免出错,仅供参考。内容源于工作经验及2010年的《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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