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该系统能在任何时候连续作业。
2、电源应对失电故障给予监测。任一失电故障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内发出可视听的信号,这一信号应与烟火探测信号相区别。
3、该系统应有一套备用电源。
4、控制板应设置在驾驶室或主防火控制站内。
5、探测到烟火或其他燃烧物时,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发出可视听的信号。
6、在控制板或其附近应清晰地表明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
7、该系统的功能应定期试验(可用热空气、烟雾或其他与早期火灾有关联的现象),并使主管机关满意;控制板应允许在每一取样管上都可观察烟雾。
8、取样管应配备一个用压缩空气定期冲洗的装置。
9、自动探火系统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0、感烟探测器:在烟密度超过每米12.5%的减光率前应动作,但在超过每米2%的减光率前不应动作。要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现象。每一探测器的最大地板面积为37m2;两探测器之间最大距离为9m;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为4.5m。
11、感温探测器:当温度以不大于1℃/min的速率升高时,在空气温度超过78℃前应动作,但在超过54℃前不应动作。要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现象。每一探测器的最大地板面积为74m2;两探测器之间最大距离为11m;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为5.5m。
12、烟火探测系统应处于良好状态,船长、驾驶员会熟练操作,附近应张贴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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