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处理代码及适用原则
一.代码06 船籍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船舶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指涉及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机关办理的缺陷。
二.代码10 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指定的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或跟踪检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该代码用以清除(或关闭)代码06、15、16、17、18、30、99 等,不能单独使用。
三.代码15 下一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使用该代码前应充分考虑缺陷的严重程度、航程的长短、航行时间、天气条件、下一港纠正能力等因素。同时还应书面通知下一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
四.代码16 在14天内纠正缺陷
该代码通常适用于性质比较轻微的缺陷。尽管在原则上所有的缺陷都应在开航前纠正,但如果是一个较不严重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暂时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
五.代码17 开航前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
(1)缺陷性质较轻微,又易于纠正,能在船舶开航前纠正;
(2)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不适航的也可使用该代码但如船方虽竭尽全力仍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变相滞留船舶造成船舶的不适当延误;
(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也应慎用该代码,避免船舶的不适当延误;
(4)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而应采用代码 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5)由于涉及ISM/NSM 符合性的缺陷需要过程证实,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 ISM/NSM 符合性的缺陷。
(6)对于港作船、定期航行于港内的船舶,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在本指南中表明缺陷处理代码是
17,则应用 99 代替,具体纠正期限应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六.代码18 三个月内纠正缺陷
该代码仅适用于性质不严重的 ISM/NSM 缺陷(类别 2500 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 ISM/NSM 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 30。
七.代码30 船舶滞留
该代码系缺陷代码。由于滞留船舶系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检查员应慎用该代码,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并按滞留原则就缺陷的性质是否对船舶安全适航性能和水域环境污染损害威胁的程度做出专业判断,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该代码适用于:(1)已严重影响船舶适航或对水域环境构成污染损害威胁的缺陷,即缺陷的存在业已表明船舶已处于低标准不适航状态;(2)性质中等的缺陷,虽然单个缺陷的存在不足以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但数个这样的缺陷组合起来已表明船舶实际上处于低标准不适航状态;(3)对于缺陷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虽已影响船舶的适航性,但已有客观证据表明该缺陷在短时间内不会对船舶的适航性造成实质的影响,应慎用该代码。如救生艇艇架烂穿,通常可能会采用该代码,但如船方通过负荷试验并经船检部门确认证明艇架仍可使用,则不应采取该代码,即使是艇架多处烂穿。(4)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对该缺陷代码进行改签。
八.代码60 船员违法记分
该代码系行动代码,可与其它缺陷代码组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
九.代码70 通知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该代码系行动代码,可与其它缺陷代码组合使用(一般与30)也可单独使用。(1) 该代码适用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原则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a)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的意外损害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b)除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的意外损害外,船舶结构的严重锈蚀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的缺陷;c)上一次检验时已过期的设备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d)如某设备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则该设备存在的缺陷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e)船舶配员及操作性检查方面的缺陷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f)易耗品的短缺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除非易耗品的大量短缺,且船舶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2)对于滞留缺陷,检查员应按船检机构责任判定原则(判断该缺陷是否与船检机构相关。被判定为相关的(格式示例:30 ,70 ),应及时向该机构通报。通报后,还应协调跟踪临时检验等有关后续缺陷处理措施。考虑到目前还处于过渡期,相关通报程序还不够明朗,因此在明确该代码的相关使用程序与要求之前,暂不填写。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验船质量,需船检机构参与才能纠正缺陷,但其检验发证机构及检查港船舶检验机构又拒绝安排验船师上船进行检验,致使缺陷无法关闭,需通过通报、协调等方能解决的情况下,检查员应将意见以及照片、安检报告等相关评估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监管处核准后方可通报。
十.代码99 其他文字说明
该代码既可以是行动代码也可以是缺陷代码,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它代码组合使用。该代码的使用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要求纠正的期限,以方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跟踪检查,避免出现类似“ 99―修船时纠正”的情况。因为修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船舶特检也可延期,而且年度检验不一定要修船。因此使用该代码前首先应要求船方书面确认修船的时间,而后作文字说明-已得到船方的书面确认,不晚于X年X月X日修船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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