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船员朋友私信我想了解下船舶火灾报警系统,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是船舶用于发现早期火灾,提醒在船人员尽早处理相关火灾,减少损失的主要系统。该系统关乎每个船员的生命安全,是船舶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措施,所以对于该系统的维护测试也是我们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小学生给大家归纳下相关的知识点,有不足之处还望大家多指正。
一、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组成
手动报警按钮
手动报警按钮主要用于船员在火灾报警装置应答前发现火灾,手动按下报警按钮,将火灾信号发送给报警系统,通知值班人员并向全船发出火灾警报。
2.火灾报警探头
火灾报警探头分布在船舶各个舱室及走道灯保护区域,主要分为感烟探头和感温探头,当然根据保护场所的不同也会有防爆型的探头用于氧气乙炔间、油漆间等特殊场所。
感烟式探头通过监测烟雾的浓度来实现火灾防范的,烟雾探测器内部采用离子式烟雾传感,工作稳定可靠。
感温探测器是通过监测探测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来实现火灾防范的,适用于相对湿度大,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粉尘滞留,如厨房、餐厅、吸烟室及其它不宜安装烟感探测器的地方。
3.火灾报警装置
火灾报警装置是火警报警系统的中枢神经,他主要用于监控火警监控探头信号,识别信号产生的火灾情况和区域,通过自身判断发出报警信号类型,从而发出报警信号,传送至报警设备上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使得值班人员能够快速识别火灾发生的区域,并做出相应的反应。
4.供电系统
供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操作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应不少于两套,其中一套应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电线供电。这些馈电线应接至位于或邻近于探火系统的控制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在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转换开关应布置成在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两套电源同时断电,自动转换开关的操作或其中一套电源的故障不应导致探火能力的丧失。如短暂断电会导致系统能力下降,应配有足够容量的蓄电池以确保转换期间的持续运行。
二、火灾报警系统法规要求
1、安装要求
根据《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船舶根据吨位等级、船舶种类和建造年限不同,适用不同的安装要求,具体如下:
(1) 国际航行船舶:
500总吨以上船舶均需要安装(SOLAS2000修正案/2011综合文本C部分—第7条火灾控制)
(2)国内航行船舶:
2、火警监控区域要求
(1)货船
IC法—应安装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探测起居处所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的烟雾;
IIC法—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起居处所、厨房等)+固定式失火和探火系统(走廊、梯道、脱险通道),以探测烟雾;
IIIC法—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探测烟雾,(起居处所、厨房、走廊、梯道、脱险通道)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比如留空处所、卫生处所等)。
(2)客船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在服务处所、控制站和起居处所,包括起居处所内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须安装和布置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个人浴室和厨房毋需装设烟雾探测器,极少有失火危险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留空处所、公共盥洗室、二氧化碳舱以及类似处所),不需要安装。
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除了没有重大失火的危险处所,如留空处所和卫生处所等以外,在无论垂直分隔还是水平分隔的每一分隔区内的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以及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控制站内,均需安装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控制系统安装技术要求
对于货船,如控制板位于消防控制站内,则应在驾驶室设:
(1)区域报警:当回路中的任一个探测器或报警按钮动作时,即产生该回路的报警信号。
(2)报警输出:报警发生2min后如无人处理,自动接入船舶内部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向所有船员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发出声响报警。(这个也是试验和检查的一部分)
(3)电源报警:当主电源失电,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同时自动失电报警。在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自动转换开关的操作或其中一套电源的故障不应导致探火能力的丧失。如短暂断电会导致系统能力下降,应配有足够容量的蓄电池以确保转换期间的持续运行。
(4)故障报警:应对系统操作所必要的动力供应和电路的失电和故障情况予以适当监视,若有故障情况发生,应在控制面板上发出有别于火警信号的声光故障信号。
(5)可外接火灾报警复示器和VDR接口。
(6)应提供试验和维修所需的适当说明书和备件。
4、火警探头安装要求
探测器应安装在最佳功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的位置,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坏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一般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应至少为 0.5 m,但是,布置在走廊、小室和梯道内的除外。
探测器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
5、手动报警安装要求:
符合《消防系统安全规则》的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出口都要装有手动报警按钮点。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的位置应便于到达,且走廊的任何位置距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都不超过20m。
三、系统试验方法
1、手动报警按钮试验方法
以本轮的手动报警装置为例,试验需要试验钥匙,如图所示,该钥匙由双头和单头两种规格,需要对应手动按钮盒底部的插口
试验钥匙
双头插口
单头插口
试验时用相应的钥匙插入报警盒,听到咔嚓一声,用手向下推动报警盒的玻璃罩,手动报警按钮红灯常亮,同时火灾报警装置报警。特别注意手动报警是没有延时的。
复位的时候将钥匙拔出,手动推上去玻璃板罩盖,复位后红灯闪亮。
2、火灾报警探头的试验
试验时选择对应的探头,对于感温探头可以使用热吹风机试验,感烟探头可以使用吹吐香烟或者专门的烟感悬浮颗粒进行测试,探头动作时原本闪烁的红灯变成常亮,同时火灾报警装置发出对应位置的火灾报警信号。
3、火灾报警装置的试验
(1)试验船舶火灾报警系统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2)模拟火灾报警系统的电源断电或线路短路、开路、接地等故障,应在控制板上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并且故障报警信号应与火灾报警信号有区别。
四、迎检重点和常见缺陷
证书和文书的检查
(1)检查已经配备火灾报警系统的船舶,是否配备有相应的船检证书,是否备有说明书和操作说明
常见缺陷:无法提供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或说明书或提供的资料与设备不符
(2)根据船舶检验证书的标注,检查该船的火灾报警系统配备是否正确,型号及数量等是否与证书标注匹配。
常见缺陷:探头的安装位置或数量与要求不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系统,更换新设备没有及时更新证书等。
2、设置配备检查
(1)检查每个出口处是否配备手动报警按钮。
常见缺陷:个别出口处没有设置手动报警按钮,任意位置距手动报警按钮位置大于20M。
(2)系统是否配备至少两套电源。
常见缺陷:符合要求的火灾报警系统没有配备符合要求的两套以上电源。
(3)火灾探头的距离设置是否符合要求,配备数量能不能满足探测的需求。
常见缺陷:火灾探头的间距过大,距离墙壁太近,探头距离空调出风口等热源太近;探头的数量不满足面积要求。
3.外观检查
(1)检查设备外观干净整洁,设备完好显示正常,探头及报警按钮部件无缺失和损坏。
常见缺陷:探头缺失后屏蔽该探头地址;设备显示器故障,显示信息不完整;手动报警按钮玻璃板缺失。
(2)设备附近是否张贴该系统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注意要用该船舶的工作语言编写。
常见缺陷:设备附近不张贴任何指示和说明。
(3)探头底座锈蚀严重,固定不牢固。
4.功能性检查
(1)设备操作人员试验设备自检程序,检查报警功能是否正常,复位后能否恢复正常。
常见缺陷:操作人员不会使用或者对操作程序部熟练。
(2)测试手动报警按钮,感应探头,看报警是否有效,报警区域地址显示是否正确,2min无应答是否会全船报警。
常见缺陷:报警地址与实际位置不相符;报警功能失效或者声光报警失效;
(3)人为断开火灾报警系统的电源,查看是否有区别于火警的故障报警指示,第二电源是否能自动切换。
常见缺陷:没有第二电源或者无法自动切换。
5、其他
(1)船舶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探头等备件。
(2)是否有记录表明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了定期的检查和试验。
(3)对于不显示区域名字的系统,是否张贴了区域代码对照表,方便辨别火灾区域。
(4)对于有防火联动装置的系统,联动装置是否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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