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年
采纳日期:1966年4月5日 生效日期:1968年7月21日
引言和历史
长期以来,人们已经认识到限制船舶装载吃水的深度对其安全性有着重要的作用。除了外部的风雨密和水密完整性之外,这些限制以干舷的形式给出,构成了公约的主要目标。
1930年通过的第一个关于载重线的国际公约是基于储备浮力的原则,尽管当时也认识到干舷也能确保足够的稳定性,并避免因超载而导致船体过度应力。
1966年通过的载重线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IMO)采纳,规定了通过船舶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计算来确定船舶的干舷。
这些规定考虑了不同区域和不同季节存在的潜在危险。技术附件包含了关于门、排水孔(小编备注:一般指的是舷侧排水孔)、舱口盖以及其他项目的几项额外安全措施。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体在干舷甲板以下的水密完整性。
所有指定的载重线必须在船的中部每侧标记,连同甲板线。用于运输木材甲板货物的船舶被分配了较小的干舷,因为甲板货物提供了对海浪冲击的保护。
1966年载重线 - 附件
公约包括附件I,分为四章:
·第一章 - 总则;
·第二章 - 干舷分配条件;
·第三章 - 干舷;
·第四章 - 木材船干舷的特殊要求。
附件II涵盖了区域、区域和季节性时段。
附件III包含证书,包括国际载重线证书。
1971年、1975年、1979年、1983年的修正案
1966年公约规定通过积极接受来作出修正。修正案可以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或政府会议考虑。然后,修正案只有在获得三分之二的缔约方接受后12个月才能生效。实际上,1971年至1983年间通过的修正案从未获得足够的接受以便生效。这些包括:
·1971年修正案 - 对文本和区域及季节性区域图表进行某些改进;
·1975年修正案 - 将“默示接受”原则引入公约;
·1979年修正案 - 对澳大利亚海岸附近的区域边界进行一些修改;
·1983年修正案 - 将夏季和热带区域向南扩展至智利海岸。
1988年默示修正程序的采纳
1988年议定书 采纳日期:1988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2000年2月3日
议定书主要是为了使公约的检查和认证要求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的要求相协调。
这三种文书都要求颁发证书以证明已满足要求,这必须通过可能使船舶停航数天的检查来完成。
协调的系统减轻了由于检查日期和检查间隔不同步而造成的问题,以便船舶不再需要为了满足一个公约所需的检查而不久后进入港口或修理厂进行与另一个文书相关的相同事情。
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修订了载重线公约的技术附件中的某些规定,并引入了默示修正程序(这已经适用于1974年SOLAS公约)。公约的修正案可以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或缔约方会议考虑。
修正案必须由出席并投票的公约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修正案在被视为接受的日期六个月后生效 - 这必须是在修正案通过日期至少一年后,除非被缔约方的三分之一拒绝。通常,从通过到视为接受的日期是两年。
1995年修正案 采纳日期:1995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在获得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接受后的12个月内生效。状态:已被2003年修正案取代
2003年修正案 采纳日期:2003年6月 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
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案包括一些重要的修订,特别是关于船舶的强度和完整稳定性的规定;定义;上层建筑和舱壁;门;舱口、门道和通风口的位置;舱口盖板;舱口盖;机械空间开口;干舷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其他开口;货舱口和其他类似开口;螺旋管和电缆柜;舷窗;窗户和天窗;自由口的计算;船员的保护和船员的安全通道;干舷的计算;剪势;最小船头高度和储备浮力等。
这些修正案是对原始载重线公约技术规定的全面修订,不影响1966年LL公约,只适用于大约那些悬挂1988年LL议定书缔约国国旗的船舶。
声明:本文并非全部人工翻译,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个别地方人工精翻。凑合着能看吧。本文内容源于官方素材。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